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寄卖”为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揭穿高利贷伪装,判决放贷人返还借款人质押车辆及超额利息。
案情:
借2万还了5万仍未结清
“寄卖协议”藏高利贷陷阱
“本以为是应急周转,没想到掉进了‘无底洞’!”回忆起几年前的借款经历,何某至今心有余悸。2021年初,他因生意资金链断裂,经朋友介绍向刘某借款2万元,并用私家车作为质押。刘某拿出一份《车辆寄卖协议》,称“这只是形式,和借条一样”,协议中未提“借款”二字,却约定每月需支付“网络推广费、场地费、洗车费”等合计2000元。
急于用钱的何某未深究条款细节便签了字。此后的28个月,他累计向刘某转账近5万元,以为已还清“本息”,多次要求返还车辆均遭到刘某拒绝。刘某拿出协议称:“这些钱只是寄卖费用,本金2万元和利息一分没还!”何某这才意识到上当受骗,遂诉至潼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车辆并退还多收的2.7万元。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刘某主张协议真实有效,何某支付的款项是“车辆寄卖服务费”,并强调“寄卖期间车辆由我保管,产生费用合情合理”。何某则反驳,自始至终未委托刘某寄卖车辆,所谓“服务费”实质是高额利息。
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从未实际交付寄卖,刘某也未提供任何推广、保管车辆的证据。相反,何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刘某多次以“还款逾期”威胁拖车,并明确表示“费用就是利息”。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民事行为其真实意思是借贷关系,《车辆寄卖协议》系刘某为规避法律对高利贷的限制而签订,属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判决:
虽然穿着“合法外衣”
高利贷条款应属无效
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庭否定该协议效力,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2021年签订合同时LPR为3.85%,四倍即15.4%。潼南区人民法院经核算:本金2万元,按年利率15.4%计算28个月利息为7233元,本息合计2.7233万元;何某已支付4.9万元,扣除合法本息后,刘某需返还2.1767万元。
最终,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10日内返还质押车辆,并退还多收的利息。
法官提醒>>>
本案是典型的“变相高利贷”,不法分子常以“服务费”“保证金”“寄卖”“租赁”等名义掩盖高额利息,借款人稍不留意便会因遭遇“利滚利”而陷入绝境。在办理贷款时,以下三招可有效预防套路贷:借款应通过银行、持牌网贷平台等渠道,切勿轻信“无抵押、秒到账”的民间放贷;签订合同时需核对标题与内容是否一致,对“服务费”“管理费”等模糊条款要明确性质,必要时咨询律师;如遇强制收费、暴力催收等,应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合同等证据,拨打110或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重庆法治报记者 唐孝忠
原标题: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寄卖”为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编辑:程迷静 责编:覃蓝蓝 审核: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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