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其中,姚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入选。姚某直接或指使李某甲等未成年人长期通过在学校“立棍”(推选校园“老大”)、发布“挣钱快”信息等方式引诱、招募未成年学生到KTV、酒吧、音乐餐厅等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卖淫活动,并纠集孙某壮、李某甲、冯某某代其组织管理有偿陪侍人员,累计非法获利30余万元。
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姚某系社会闲散人员,2018年起混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主城区校园周边及娱乐场所。2021年,姚某进入娱乐场所工作,主要负责处理场所内矛盾,逐步形成影响力。其间,姚某先后结识被告人杨某然、王某亮,三人经共谋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姚某纠集被告人王某亮、孙某壮、杨某然及未成年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实施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姚某为纠集者,杨某然、王某亮、孙某壮、李某甲、冯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姚某直接或指使李某甲等未成年人长期通过在学校“立棍”(推选校园“老大”)、发布“挣钱快”信息等方式引诱、招募未成年学生到KTV、酒吧、音乐餐厅等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卖淫活动,并纠集孙某壮、李某甲、冯某某代其组织管理有偿陪侍人员,累计非法获利30余万元。为排除竞争对手、争抢市场资源,姚某纠集未成年人在内的多名团伙成员针对同业经营者、管理者及其他不特定群众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1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3人轻伤,1人轻微伤,导致44名未成年人沾染酗酒、吸烟、文身恶习,16名未成年人辍学等严重后果,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17日分别以被告人姚某等6人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引诱、介绍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7月31日,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姚某等6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余被告人以其参与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判处相应财产刑。宣判后,被告人姚某、王某亮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9月11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介绍,该团伙6名成员中,纠集者姚某系成年人,其余5名成员中2名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辍学未成年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该案未成年人较多,且未成年人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较多,能否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从犯罪目的、涉案人员的个人特点、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认定该团伙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
从犯罪目的和人员组成上看,该团伙系为了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有偿陪侍获取非法利益并在当地谋求强势地位而经常纠集在一起,主犯姚某系成年人,犯罪目的明确。因姚某掌握有偿陪侍渠道、在KTV等娱乐场所有一定影响力,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听从姚某的纠集、指挥,在实施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姚某为纠集者,多名未成年人为成员的犯罪团伙。该团伙的形成与基于同学好友关系,出于模仿、好奇、炫耀等动机,以团伙的形式经常纠集在一起的普通涉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有重大区别。
从犯罪方式及行为表现上看,该团伙违法犯罪的对象既有未成年人也有成年人,侵害对象范围不特定,并多次实施了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暴力性较为突出。该团伙在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有偿陪侍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存在争夺陪侍资源、打击同业竞争者等行为,具有“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具备恶势力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本质特征。
从危害后果看,该团伙在齐齐哈尔市主城区3个辖区9所学校引诱、招募44名未成年学生参与有偿陪侍,导致大量未成年人沾染不良习气、辍学失管等严重后果,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危害严重、性质恶劣。同时,姚某纠集未成年团伙成员多次实施暴力犯罪,造成3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伤害后果,对在校学生、同业竞争者形成一定的心理威慑,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高检介绍,针对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涉案未成年被告人能否认定为恶势力成员及如何处理问题。
认定未成年人是否为恶势力成员,要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生活经历等,重点审查未成年人涉恶势力犯罪的原因、动机和目的、行为性质和方式、造成的社会危害以及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准确认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虽系辍学未成年人,二人在明知与姚某等人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接受纠集者姚某的组织、指挥,负责管理不同的娱乐场所和学校区域,通过在学校“立棍”收取保护费,引诱学生参与陪侍,并以处男女朋友名义控制陪侍人员防止“跳槽”,后续犯罪手段升级,实施引诱、介绍未成年陪侍人员卖淫行为,加入恶势力组织的意愿强烈,犯罪动机明确,行为积极、作用明显,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成员。未成年被告人李某乙,因出于好奇、炫耀动机,仅被姚某等人临时纠集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未参与有偿陪侍管理等恶势力主要犯罪活动,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本案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置。姚某作为团伙纠集者,为牟取非法利益,拉拢、引诱大量未成年学生从事有偿陪侍,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对行业竞争者实施暴力,犯罪性质恶劣且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并提出从重量刑建议。对未成年人参与人员,综合其犯罪时系未成年、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和帮教可能性,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最高检表示,办理未成年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应当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原则。在未成年人恶势力成员认定上,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身心发展较为成熟,主观上明知所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有加入犯罪组织的意愿,接受领导和管理,客观上积极参与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作用明显的未成年人,可以认定为恶势力组织成员。对于那些主观上并无加入犯罪组织意愿,仅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而成群结队、跟风盲从、追求刺激,临时被纠集、受蒙蔽参与少量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组织成员。
上游新闻记者 崔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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