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失信被执行人等8类人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据国家体育总局网站消息,日前,体育总局下发《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提到,具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八类情形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被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办法》提到,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制定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全国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黑名单,负责体育市场黑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采集与公示、设立举报信箱等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所辖区域体育市场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提出,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一)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体育经营活动,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
(二)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体育经营活动相关行政许可的;
(三)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一年内受到行政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发生重大兴奋剂违规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等,承担主要责任的;
(六)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七)按照省级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规定,须列入黑名单或者严重失信名单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
《办法》提出,体育市场黑名单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布:
(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
(三)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信息共享机制发布。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信息报送体育总局,体育总局汇总全国各地体育市场黑名单信息在官方网站上设专栏予以公开。
《办法》还提出,对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在公布期限内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作为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之一,在开展年度信用评价时,降低其信用等级;
(二)实行差别化日常监管模式,在日常监督检查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三)限制政策支持,在确定政策试点、政策性资金扶持等适用对象时,作为不利因素;
(四)限制参与政府项目,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公共体育资源交易等活动时,作为不利因素;
(五)限制参加表彰奖励活动,取消体育领域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六)纳入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禁止进入职业体育活动,对于已经进入的,通过准入制度强制退出;
(七)对再次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八)将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办法》称,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情况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该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相应的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应当及时调整体育市场黑名单相关内容、变更公布期限,或者取消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辩期间不影响体育市场黑名单的公布和管理。
《办法》还称,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公布期限届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未发现在公布期限内存在符合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情形的,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信息移出体育市场黑名单。如发现在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视情况对公布期限予以延长。
《办法》还提到,鼓励各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对体育市场活动进行监督,对符合相关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