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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亿元​股权争夺战:国企高管股东是挂名还是真出资?
05-22 14:09:28 来源:上游新闻

杨炳文,吉林市昌邑区一名普通做石材生意的商人,2004年涉足房地产,在国企高管刘继鹏的帮助下,借用吉林市富华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资质承建了吉林市江畔御园小区。

为扩大经营规模,杨炳文决定成立公司,因为工商部门要求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至少为2人。为了尽快完成注册,杨炳文称其邀请刘继鹏到公司成为挂名股东。

2006年4月11日,吉林市鑫基业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鑫基业公司)成立,注册资本800万元,公司50%股权由刘继鹏挂名。

2009年7月15日,刘继鹏将名下股权的20%(价值160万)无偿转让给杨炳文。随后两人发生矛盾“分手”,因800万注册资金来源认定及剩余30%股权问题,两人数次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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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鹏任职证明。

因“股权”闹上法庭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杨炳文诉称,2006年4月,他出资800万元成立鑫基业公司时,50%股权(400万元)由刘继鹏挂名。2009年7月,应杨炳文要求,刘继鹏将其名下持有的公司20%股权无偿变更到杨炳文名下。

杨炳文称,2014年,当他再次要求刘继鹏将余下股权全部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时,刘继鹏以各种理由推脱。杨炳文请求法院确认刘继鹏为鑫基业公司的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

刘继鹏辩称,成立公司的800万元是其与杨炳文共同出资的,双方各出资400万元。他于2009年7月将20%股权无偿转让给杨炳文。2010年,杨炳文增资840万元、他增资360万元;次年,杨炳文增资2100万元、他增资900万元。此时,鑫基业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5000万元。以上情况有验资报告书为凭,并记载于工商档案。

判决书显示,从资金来源上看,刘继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出资400万元、增资360万元、增资900万元;刘继鹏以工商登记及验资报告为依据主张其为公司股东,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2015年11月18日,昌邑区法院判决刘继鹏为鑫基业公司名义股东。

刘继鹏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吉林中院作出裁定,该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昌邑区法院重审。

因昌邑区法院工作人员曾参与刘继鹏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2017年4月,吉林中院裁定将该案由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9年2月1日,船营区法院作出(2017)吉0204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杨炳文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刘继鹏在鑫基业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确认,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约束,同时刘继鹏在鑫基业公司有关工商登记中列明为股东,故应当认定刘继鹏为公司股东。杨炳文主张刘继鹏为名义股东,其应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加以证据证明,但杨炳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其次,法院还认为,设立鑫基业公司时验资款800万系从富华公司账户转至杨炳文个人账户,杨炳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验资款均系杨炳文个人出资。

杨炳文不服判决,上诉至吉林中院,目前该案已经开庭。

据杨炳文的家属介绍,目前鑫基业公司估值已超10亿元,3成股权也就是超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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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潭区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

刘继鹏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2015年,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侦查刘继鹏职务犯罪案件时,刘继鹏向龙潭区检察院供述,称其1990年至1997年在吉林市船营区房管处任工程科副科长;1997年至2004年历任吉林市龙潭区房产经营管理处副处长、处长;2004年至2005年,任由龙潭区房产经营处改制后的吉林星源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秋天买断离职。

杨炳文的代理人孙大伟接受上游新记者采访时表示,2006年杨炳文与刘继鹏成立鑫基业公司时,刘继鹏还在吉林星源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工作。

孙大伟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及其客观证据显示,在杨炳文开发江畔御园小区时,刘继鹏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刘继鹏有可能利用其影响力帮助杨炳文进行房地产开发,但不可能参与杨炳文的房产开发项目,即使刘继鹏以极其隐秘的方式参与了,比如占干股等方式,其参与行为也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杨炳文的代理人在一审以及二审庭审的时候均提出,刘继鹏的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申请二审法院调取其社保以及档案信息,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认为刘继鹏的身份问题与本案无关。

上游新闻记者查阅相关工商信息获悉,刘继鹏任总经理的吉林星源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出资95万元成立,为国有独资企业。

据《公司法》第70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它公司或者经济组织兼职。另外,根据《公司法》第149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都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月21日,对于刘继鹏的身份和出资问题,上游新闻记者多次向其致电,均未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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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鹏履历表。

800万元注册资金来源成疑

关于鑫基业公司设立时的800万元注册资金,一审法院(船营区法院)查明,系2006年4月6日自富华公司在吉林银行公用平台账户转账至杨炳文个人账户873万元,2006年4月11日,自杨炳文个人账户转出800万元汇入富华公司账户,后自该账户转入鑫基业公司验资账户。

船营区法院据此认定,该800万元注册资金不是杨炳文个人出资。

船营区法院还认为,杨炳文在承建江畔御苑小区时,刘继鹏向富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借用开发资质,为杨炳文提供了帮助,并没有证据证明刘继鹏出资承建江畔御苑小区。

杨炳文上诉称,认可该800万元注册资金来源于富华公司自吉林银行公用平台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的873万元,但这873万元的来源,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清。 

孙大伟表示,通过法院查明的事实可见,富华公司将837万转入杨炳文个人账户,杨炳文再将该账户中的800万元转入富华的公共账户,再从富华的公共账户转入鑫基业验资账户。一审法院认定富华公司支付给杨炳文的837万元为杨炳文与刘继鹏共同开发江畔御园项目的收益与客观证据不符,如该837万为原被告二人共同所有,则富华公司不应当将该837万直接转给杨炳文一个人,杨炳文也无需在短短5日内又将800万元转入富华公共账户之后再转入鑫基业验资账户,可在一开始即让富华公司将800万元转入鑫基业验资账户。故船营区法院对于800万元出资款归属的认定既不符合客观证据,亦不符合常理。

孙大伟经调查发现,该873万元来自于2006年4月4日吉林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交易中心)汇入吉林银行公用平台账户的1000万元。其中的500万元来源于杨炳文2006年3月23日付账款,另外500万元系以富华公司名义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转账支票汇入。土地交易中心于2006年3月24日给富华公司开具了1000万元保证金的吉林省单位往来结算专用票据。“从上述资金流向可以看出,鑫基业公司设立时的800万元注册资金来源于杨炳文筹集的1000万元保证金款项,而刘继鹏没有任何出资。”杨炳文的代理人孙大伟说。

孙大伟表示,一审法院认为杨炳文在承建江畔御苑小区时,刘继鹏向富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借用开发资质,为杨炳文提供了帮助,这属于刘继鹏利用自己的关系以及影响力帮助杨炳文,并没有证据证明刘继鹏出资承建江畔御苑小区,刘继鹏以帮助杨炳文承建江畔御苑小区索要利润分红,以刘继鹏当时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符合有关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2015年,在对检方“鑫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时,你出资了吗”询问时,刘继鹏供述称,注册资金是800万元,自己并没有出资,是江畔御园经营用卡出资的,对于鑫基业公司2010年3月、2011年8月分别增资1200万元和3000万元,他并没有出资。

对于杨炳文及鑫基业公司认为2010年3月、2011年8月鑫基业公司增资款中没有刘继鹏出资,不认为刘继鹏是股东。船营区法院认为,该主张系为刘继鹏在鑫基业公司所有股权份额的认定,而非股东身份的认定,所以不予采纳。

5月21日,上游新闻记者致电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了解相关情况,该法官称,目前该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不便接受采访。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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