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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状告山东金乡县政府拖欠投资款,一审宣判:8502万只认定4692万
01-16 20:10:08 来源:上游新闻

因被诉拖欠民营企业资金,山东省高院裁定冻结山东济宁金乡县政府1.3亿元资产。金乡县政府要求将案件移出山东到江苏去审理,被驳回后该案在山东省高院首次开庭审理。上游新闻曾刊发《要求别在山东审的金乡县政府与民企纠纷案首次开庭 双方同意调解》一文进行报道。

近日,民营企业上海东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沃)相关负责人告诉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历时5年的讨债之路有了初步结果,其刚刚收到山东高院的一审判决书,起诉偿还投资欠款8502万元最后“缩水”为4692万元。目前东沃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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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金乡县滨河二环道路建成后实景,由上海东沃投资管理。受访者供图

政府欠投资款一直未完全兑付

金乡县地处山东济宁。2013年12月5日,为改变县城的城区景观、策划“旅游城市”,金乡县政府向上海东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现为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招商引资邀请,提出同东沃“携手并进、共建金乡、实现互利双赢”,强调东沃所负责投资运营管理的项目均系金乡县政府重点工程。相关报道显示,彼时,金乡县委书记还曾亲自邀请东沃集团董事长及高层到金乡就相关项目进行探讨。双方于2014年初正式展开合作。

资料显示,金乡县人民政府作为引资主体,东沃作为投资主体,双方于2014年1月签署了《金乡县莱河-老万福河、太康湖景观设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为加快生态金乡建设,提升城市发展品味,东沃集团投资建设公园项目,包括莱河-老万福河景观工程、太康湖湿地公园等。

2014年7月8日,金乡县政府网站报道显示,金乡县政府举办金乡县滨河大道二环公交专线开通仪式。同年10月30日,东沃收到金乡县政府的《工程项目投资服务费用确认函》(以下称确认函),函件明确“现我方确认应向贵公司支付该单项工程项目投资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8502万元”。

东沃集团副总裁汪奕华表示8502万的投资服务费,金乡县政府一直没有完全兑付。

2018年11月19日,东沃一纸诉状将金乡县政府起诉至山东省高院,要求偿还投资欠款8502万元以及根据合同约定的累计五年的4517万元利息,合计1.3亿元。

上海东沃在起诉书中称,作为民营企业,多方筹集资金,承担巨额财务成本,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为被告建成滨河大道景观、道路工程,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生活,提升了金乡县城市形象。被告在有条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国家政策。

2018年11月22日,山东省高院认定上海东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金乡县政府的银行存款1.301972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立即执行。

“立案庭发出诉前保全裁定后,实际上直到一审判决都未执行。”汪奕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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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上海东沃收到金乡县政府确认函,工程项目投资服务费用为8502万元。受访者供图

金乡县政府提管辖权异议遭驳回

出人意料的是,接到财产保全裁定后,金乡县政府向山东省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9年1月,金乡县政府认为应当由华东地区重大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山东高院审查后认为,涉及项目位于山东省金乡县,金乡县政府主张应由江苏省高院管辖,没有依据。2019年1月21日,山东省高院裁定驳回了金乡县政府管辖权异议申请。

2019年2月1日,金乡县政府提出《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在上诉状中,金乡县政府仍坚持要将案件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被驳后,金乡县政府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上诉除了保留第一次异议中援引的被山东高院驳回的理由之外,还提出东沃公司不是投资人、中标人、承包人和实际施工方,不享有债权,不是适格原告。

2019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指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金乡县政府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理由是经慎重考虑,决定撤回上诉,接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218号民事裁定的结果。

这场管辖权异议事件终告一段落。2019年7月31日,距离东沃起诉已过去大半年,案件第一次在山东高院正式开庭,庭上尽管双方都表示同意调解,但此后并未有实质性调解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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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一审判决书载明:确定案涉工程建设项目已完工部分投资总额为4692.44万元。受访者供图

一审赔偿“缩水”严重

2019年10月9日,该案在山东高院再次开庭,双方争议焦点是此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相关款项及数额。

金乡县政府称,之前以金乡县人民政府作为引资主体,上海东沃作为投资主体,双方于2014年1月签署的《金乡县莱河-老万福河、太康湖景观设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合作合同是无效的。同时,金乡县政府也否认了于2014年7月8日交付通车使用后,县政府出具的单项工程投资总额8502万元的《工程项目投资服务费用确认函》。

2019年12月30日,山东高院通知东沃及律师开庭,并当庭送达了(2018)鲁民初218号判决书。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指出,对于合同性质问题,山东高院认为,金乡县政府与东沃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综合双方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分析,双方当事人之间包含多种法律关系,不属于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任何一种的单项典型合同。就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而言,相关协议仍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对于应当支付的工程投资欠款,山东高院认为,首先双方协议约定了“建设投资总造价以最后双方确认的审计报告为准”;其次东沃要求金乡县政府出具投资确认函是为了融资;再次从确认函形成的时间来看,确认函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实际上双方就出具该份确认函进行协商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至12月11日,而此时案涉金乡县滨河二环工程建设项目还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存在对工程价款进行决算的事实基础。

东沃在庭审中提出的投资服务费用是由建安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结束至约定付款日期间利息、投资回报、税收等五项构成。自2014年7月,金乡县滨河大道二环公交专线开通仪式后,上述总投资约为1.11亿元,在与政府经过多轮沟通后,2014年10月30日,金乡县政府出具确认函,最终金额为8502万元。

但山东高院认为,因为东沃方面拒绝参加工程款司法鉴定工作,法院认为东沃的主张亦证据不足。

据此,山东高院认为东沃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工程投资欠款8502万元的事实,目前能够作为认定案涉项目已完工部分投资总额依据的只有金乡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本院据此确定案涉工程建设项目已完工部分投资总额为4692.44万元。

律师:不应把政府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

对于判决结果,东沃表示要上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开国认为,山东高院归纳的合同性质与合同效力都是非常精准的,但是判决结果却否决8502万元结算确认书。东沃作为金乡县的投资方,双方基于共同的工程发包方关系,最终结算了投资和服务费总金额,并且已被金乡县政府书面确认,不适用鉴定程序。东沃和金乡县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县政府自2014年起到起诉之前,都未否认8502万元确认函的有效性,并实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这次法庭上认为8502万元不是县政府真实意思表示,应由政府提起相应的诉讼,而不是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公开信息显示,2017年6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给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中就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国务院法制办也于2017年发布了国法秘备函【2017】447号《关于纠正处理地方政府规章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函》。黄开国认为,“具体到本案中,山东高院显然不应把政府的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不能支持金乡县政府的不诚信行为,而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协商结算意见。”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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