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午,四川筠连商人郭永柱与代理自己借款纠纷案的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继11月24日开庭审理后,再次在四川省高县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上游新闻记者(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从庭审现场了解到,原告郭永柱及代理人、被告玉壶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代理人依然围绕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孝彬是否为其当事人郭永柱申请了保全、代理律师是否存在失职和郭永柱是否遭受损失等焦点展开法庭辩论。高县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12月4日,四川高县法院庭审现场 图片:中国庭审公开网
上游新闻此前《被当事人索赔千万元的四川律师,因私自收费不开票被停止执业5个月》报道显示,2015年3月到4月,四川筠连县商人郭永柱通过民间借贷方式,向当地四川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借出资金565万余元,世成公司至今未还款。
2016年3月4日,郭永柱委托筠连县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孝彬向筠连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就这笔借款纠纷作出民事调解,明确世成房地产公司需在2017年7月30日前还清所有借款,但世成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郭永柱随后找到筠连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却被法院告知,世成房地产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所剩无几。郭永柱认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刘孝彬没有到法院办理财产保全,应该赔偿自己1103万元的本息损失。郭永柱同时向宜宾市司法局等部门,提交了对刘孝彬律师以及筠连县玉壶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12月4日的庭审中,原告郭永柱方面坚持认为,被告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孝彬在代理原告与世成房地产公司借款纠纷案中,没有忠实履行职责,未能及时为原告申请保全,导致进入申请执行阶段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原告郭永柱方面认为,玉壶律所律师刘孝彬在代理郭永柱与世成房地产公司借款纠纷案中,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从而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合法保护,给原告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玉壶律所和被告人保财险成都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
郭永柱方面举出证据证明,原告要求律师刘孝彬向筠连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担保函,但律师刘孝彬却没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律师刘孝彬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该予以赔偿。
被告玉壶律师事务所认为,原告郭永柱和刘孝彬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没有特别载明委托财产保全事项。原告将保全费等转交给律师是委托代缴费行为,而不是委托代理行为,原告在后来的调解中应当知道没有进行财产保全。玉壶律师事务所还称,筠连县法院查封的世成房产房屋是原告债权的保障,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原告也没有损失。
玉壶律所举证证明,律师刘孝彬在接受原告委托后,依法履行了代理义务,并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又代原告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保全担保函、代交保险费,全程参与诉讼、调解、签署并领取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积极履行代理义务,通过筠连县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中查封了世成房地产公司房屋76套等。律所认为,律师刘孝彬忠实履行了代理义务,无任何过错,原告方并未受到任何损失。
人保财险成都分公司代理人对玉壶律所的主张表示支持,并举出筠连县住建局出具的证明,说明世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定水盛景”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原告的合法债权能得到依法保护。
人保公司还认为,依照保险公司与四川省律师协会签订的《四川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相关条款,即使代理律师存在过错需赔偿,保险公司也仅在20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赔付,但这一观点遭到被告玉壶律师事务所反驳。
12月4日庭审结束时,高县法院合议庭表示,将根据庭审情况合议后择期宣判。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实习生 余相瑾 陈芷萱 薛石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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