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韶关市乳源县一名女童被高年级学生泼开水烫伤事件引发关注。据报道,事发后,该女童立刻被送往医院,伤情被确诊为二度烫伤。其父亲丘先生称,女儿脸上、胸口、肚子和大腿都有被烫伤,其中大腿的烫伤最严重。当地政府部门表示,已协调当地教育局、卫健和公安等部门持续调查此事,并协调泼水学生和家属多次前往受伤女童家道歉。
据报道,受伤女童年仅6岁,在学校打水时,“装水装到一半的过程中觉得水比较烫,想要倒掉,旁边一个高年级的男同学说帮她倒,他拿到水之后从她头上正面就倒下来”。
当地教育局和涉事学校相关负责人此前曾对外回应称,系“恶作剧”,不存在故意。对于这一说法,不仅女童家属怒斥不实,认为是校园霸凌,所有关注此事的人,亦无不对此表示愤慨。男生都11岁了,不可能不知道不能拿开水泼人的基本常识,“恶作剧”哪有这样闹的?在法律语境内,也根本不存在“恶作剧”的说法,这更像是典型的故意伤害。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事情节恶劣,手段也很残忍,且显属故意伤害暴力犯罪,但如果年龄的确仅有11岁,则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碍于其年龄不足,法律惩处会有很大的局限和无奈,主要涉及的将只是民事责任的承担。
但无论如何,当地教育局和涉事学校“恶作剧”的说法是无法让人接受的。以保护未成年人之名,主管部门态度的模糊,不仅会让受害者受到严重的二次伤害,更会让校园霸凌者觉得“没什么大不了”。某种程度上,相比校园霸凌本身,“恶作剧”的事后官方回应,才是最可怕的纵容。预防校园霸凌要从严惩校园霸凌开始,相关部门对此必须要更有态度、更有立场。
可怜的6岁女童,因为可怕的校园霸凌,可能需要面对终生难以弥补的伤害,不仅是肉体的痛苦,还有精神的伤害。11岁男生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其在校园内对低年级女童做出如此可怕之事,或与家长平素教育缺乏存在关联。因为一岁之差,即便暂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家长一定要知道,这已经是严重的涉嫌犯罪的行为,一味纵容孩子恶行,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涉事学校同样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6岁女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学校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要想不承担责任,必须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我们不清楚,学校当初回应“恶作剧”是否有逃避侵权责任的意图,但可以肯定的是,学校在此案中的民事侵权责任是无法逃避的。如果施暴者家长经济能力有限,学校侵权责任的承担对于受伤女童维持后续治疗异常重要。
校园霸凌绝不是“恶作剧”。对校园霸凌说“不”,需要学校、家庭和全社会共同承担责任。碍于年龄原因,当刑法对校园霸凌的惩治力度有限,甚至难以实施有效惩处时,学校和家庭必须严格承担起监管保护的责任,既为了被欺凌者的身心健康,也为了施暴者的人格健全。
编辑:康磊 责编: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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