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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发商向亲友高息借款获刑后续:一审量刑不当,刑期减轻
05-03 16:04:03 来源:上游新闻

河南信阳光山县2个开发商因资金紧张,先后向38位亲友高息借款8000多万元,被当地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并在去年底一审获刑5年和2年。

上游新闻(全国新闻热线:M17702387875@163.com)曾对此以《开发商涉非法吸存获刑 家属:亲哥借款也算》为题予以报道,引起广泛关注。

5月初,上游新闻记者获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4月中旬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予以纠正。

在终审判决书中,信阳市中院对量刑进行了纠正:被告人甘从高的刑期由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李杨由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虽然刑期和罚金获减轻,但开发商的家属依然认为终审判决回避了一审程序上的重大缺陷。

甘从高的亲属甘忠伟表示,在一审中,光山县法院专门委托了一家名叫宏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机构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对两位开发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金额进行司法鉴定,结果出现将两位被告人向连襟、亲兄弟的借款都算成非法吸收存款的现象。

今年1月30日,信阳市司法局明确书面回复被告方家属,宏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是司法鉴定机构。由此,其作出的任何司法鉴定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信阳市中院在终审时对辩护方律师提供的新证据没有采信。

甘从高的辩护律师余超表示,一审的程序有严重问题,一审法院院长李辉在案发前任秀水蓝湾项目协调领导副组长,参加了县政府的协调会,接受了县政府领导对于该案的指示,与该案存在利害关系,案发后又是该案的审判人员,是法定应当回避情形。

余超认为,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了回避制度,造成该案在事实认定上问题众多,是法定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二审法院只改了刑期,而没有对事实认定的错误进行纠正。

被告方家属表示,将继续对案件进行申诉。

上游新闻记者 范永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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