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上路安检先行带病行驶违法担责

06-03 11:17/法制日报 胡勇

开车上路,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自己车辆的安全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以确保行驶安全。否则,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在明知驾驶的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情况下依然冒险上路,一旦发生严重事故,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驾驶员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带病行驶的,就成为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之一。本期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黄某有着丰富的汽车驾驶经验,但这位别人眼中的“老司机”,发现车辆存在刹车单边问题后,既不检修也不报告,认为凭借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处理任何突发情况,仍旧驾驶该车在道路上行驶,结果发生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最终被法院处以刑罚。

事故猛于虎,安全无小事。每一个驾驶员都应当牢记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能自认为驾驶技术高明、经验丰富就忘乎所以、盲目自信、存在侥幸心理,把安全规范置之脑后。每一次开车上路都应当警钟长鸣、如履薄冰、充满敬畏之心,确保车况符合安全标准、处于安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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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综合新闻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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