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入职某木制品投资公司,岗位为木工,工作仅十天后,同年3月11日,在加工木制品过程中,刘先生右手受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送刘先生至医院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2016年该公司监事向原告支付了工作十天的工资。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辩称刘先生仅是在其受托加工厂工作。
在庭审中,刘先生提交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沟通受伤赔偿事宜的录音、工作场所照片等证据。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否认刘先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庭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司虽否认与刘先生存在劳动关系,但其不能够就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为刘先生垫付医疗费、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刘先生商讨赔偿事宜、公司监事向刘先生支付工资做出合理解释,公司以刘先生是为其受托加工厂工作为由,否认与刘先生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庭不予采信。故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刘先生与某木制品投资公司存在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现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