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近日,由重庆检察五分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重大疑难运输毒品案在永川区开庭,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8月20日凌晨,陈某安排袁某、鲁某驾驶一辆暗藏有毒品的越野车从云南省勐海县出发,通过电话和短信,指挥二人驾车途经云南省昭通市、四川省宜宾市等地,于8月21日17时许到达永川区何埂镇。
陈某电话联系苏某某接应运毒车辆,安排王某某电话告知苏某某毒品存放位置,并指挥苏某某从越野车后排座椅下暗格内取出毒品。当日19时许,苏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使用的摩托车坐垫下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533克。
案发后,接毒人员苏某某一直否认毒品与自己有关(后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无期徒刑),陈某、王某某则潜逃至境外躲藏。随后经多方努力,公安机关终于在2018年5月、6月先后将陈某、王某某两人捉获。由于陈某采取人车毒分离的高度隐蔽方式作案,导致在案证据呈现碎片化。
一方面,陈某使用多个来历不明电话号码与驾驶人员、接取毒品人员联系,运毒车辆及所运毒品均无陈、王两被告的生物痕迹和其他证据佐证。另一方面,苏某某、陈某到案后均为“零口供”,两名驾驶人员在陈述中声称自己只是负责开车,并不了解其中的真实情况,而王某某在供述中也矢口否认。
由于此案案情重大,疑点较多,重庆检察五分院分管副检察长王弘剑听完汇报后,当即决定承担领办该案任务。
为了确保案件质量,王弘剑副检察长带领办案人员认真查看接毒现场,审查核实每份证据,从中分析归纳出问题症结,从而很快找准了案件的突破口。
通过多次与侦查人员深度交流案情,引导公安机关调整取证方向和思路,有效开展侦查工作,并从外围调取证据进行分析,顺藤摸瓜,突破了王某某口供,迫使其放弃侥幸心理,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关重要线索和案件知情人。经过检察官们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该案的证据终于形成了完整的锁链。
2019年3月14日,重庆检察五分院以运输毒品罪将该案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在6月10日的公开庭审中,王弘剑副检察长和两名公诉人有理有据地向法庭充分论证了陈某和王某某两名被告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毒品犯罪危害公民身心健康,颓废社会风气,极易引发其他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王弘剑副检察长还围绕毒品的危害性、禁毒工作的重要性现场向旁听群众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法治宣传。
最终,法院当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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