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1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日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贺某某与其妻子被害人任某某因为家庭开支问题在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家中3楼房间发生争吵、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贺某某用左手挥中任某某胸部,致使任某某脑后部撞到床立柱后受伤流血、昏迷。2020年1月30日22时36分许,任某某经云阳县高阳卫生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任某某的死因系冠心病引起猝死,外伤、饮酒及情绪激动等因素是死亡的诱因。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明知熊某某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2020年1月30日晚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记录;
6微信语音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抓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致被害人撞到头部后引起冠心病发作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陈璋剑
检察官助理:张 凯
2020年8月27日
原标题: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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