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商业街负一层装修散发刺激性恶臭气体,造成对门商户顾客身体不适并停业。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了这起相邻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并依据民法典“绿色条款”判决侵权方赔偿对方商户遭受的就医、停业、退费、经营利润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37551元。
装修散发刺激性恶臭气味
对门培训机构无奈全面停课
公司A与公司B均系从事青少年体育运动的培训机构,商铺位于空气流动性较差的商业街负一层,二者大门相对,相距约10米。
2019年7月1日,公司B安排人员对其经营场地进行装修铺设地胶,其间散发的刺激性恶臭气味导致公司A在场学员、家长、教练出现不同程度的身体不适,公司A遂带身体不适人员前往医院就医检查,并决定全面停课。
随后,公司A应部分学员要求退还了部分培训费。直至2019年8月初公司B装修完毕,公司A才重新开业。
检测TVOC含量超标
培训公司起诉维权
期间,公司A先后向物业公司投诉并拨打110报警维权。物业公司及出警民警均要求公司B及时整改,但公司B仍按原计划完成了装修。
装修完毕后,公司B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公司对其商铺内空气质量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公司B装修场地的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三种室内空气品质污染中影响较为严重的一种)含量超出国家标准。
随后,物业公司组织公司A、公司B座谈协调解决纠纷,但双方未就赔偿方式及金额达成一致。公司A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侵权成立
赔偿对方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37551元
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B赔偿公司A遭受的就医、停业、退费、经营利润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37551元。
随后,公司B以公司A损失金额计算不合理,应由第三人地胶销售商承担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理由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和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综合本案证人证言、儿童就医证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物业整改通知等系列证据,可以认定公司A的停业损失并非由于自身经营不当原因引起,而是遭受公司B装修污染行为影响所致。根据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现公司B并未提供法律规定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公司B行为构成相邻污染侵权,应当承当环境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公司B并未举示第三人销售的地胶产品是否合格、安装方法是否适当,以及该产品的售后是否包含安装等相应证据,以此证明本次污染事故系第三人张某造成。同时,张某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因此,公司B主张应由张某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为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冉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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