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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官不能不理旧账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起施行
06-23 17:00:45 来源:上游新闻

人无信不力,业无信不兴。

6月21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即将在7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后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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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8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规范等。

“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简杰表示,信用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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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失信要追责

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践行承诺的状态。

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提供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条例设专章对信用环境建设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并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以政务履约和守诺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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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

加强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优化营商环境

应用信用报告降低商务运行成本

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也是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因此,条例分别从重点商务诚信领域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产品、政府创新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本市重点加强生产、流通、消费、税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等领域商务诚信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自律,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

条例提出,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降低商务运行成本,维护良好商务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方面,条例规定,本市全面推进社会保障、教育科研、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领域社会诚信建设,鼓励社会成员之间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信守承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个行业的诚信创建活动和精神文明、道德模范的评选中,应当树立诚信典范,将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激励守信行为

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与其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的以下激励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在财政性资金补助、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税收优惠、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在人才评价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另外,条例规定,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信用信息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信用信息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自然人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期限为五年

条例还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严格限制在下列领域:

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

国家规定的其他领域。

全国统一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国家统一的认定标准实施。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认定标准与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自然人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为五年,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届满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不得提供查询服务。

上游新闻 刘波 王倩 摄影 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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