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爷爷膝下无儿无女,已经快70岁。想着晚年的生活能有人照应,他将自己的房屋赠送给了侄女小燕,前提是她要给自己养老。然而,当房产过户后,小燕并未按约定照顾他。王爷爷一气之下,将小燕告上渝北区法院,他要撤销这起赠与。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王爷爷的诉求。
王爷爷现年69岁,小燕系她的侄女,也是这起官司的被告方。随着年龄的增加,王爷爷在生活中越来越感到有些力不从心。正好,小燕多次跟王爷爷提出,如果他愿意将房屋赠与她,她愿意照顾王爷爷的生活起居、承担医药费,并每月支付王爷爷生活费600元。
为使自己老年生活能得到照顾,王爷爷同意了小燕的意见。去年8月,两人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约定王爷爷将其所有位于渝北区石船镇某村的房屋赠与给小燕。协议签订当日,双方申请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次月,小燕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占地面积55㎡。
然而,让王爷爷生气的是,一切办理妥当之后,小燕却并未按约定照顾他的生活,也未按月支付相应费用。为此,王爷爷将小燕起诉至渝北区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并协助将产权重新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庭审中,小燕表示,她与王爷爷性格不和,关系不好,不愿按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她也表示,同意王爷爷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本案原、被告间形成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原告将房屋赠与被告后,被告拒不履行该赠与所附的相应义务,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因涉案房屋已变更登记到被告名下,被告理应协助原告将产权重新登记到原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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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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