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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最高检为行业“内鬼”戴上紧箍咒
2022-06-23 10:26:04 来源:上游新闻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网络信息时代,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范行业“内鬼”是重中之重。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工作,积极配合“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探索积累常态化监督办案的典型经验。(6月22日 光明网)

防范信息泄露“内鬼”,传统做法是提升员工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压减信息流动的环节和范围。这些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内鬼”,但“内鬼”不作乱则已,一作乱则容易大面积伤及公民的隐私权益并引发次生危害。因此,在采取常规防范举措的同时,还有必要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体化网络治理。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将进一步消除行业“内鬼”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威胁,维护个体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事实上,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职务之便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极大降低了“入罪门槛”。

《通知》与刑法和司法解释相呼应,进一步提出完善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强化了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追责,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也赋予了严管重罚更加厚实的制度基础。有关部门要用好上述制度武器,增强惩治预防效能,让潜在“内鬼”不敢下手。

凡此种种,都释放出严惩不贷的强烈信号,体现了立法、司法遏制“内鬼”作案的态度和决心。而依法依规严惩“内鬼”的同时,切实呵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也要擅于找出信息泄露的源头。《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溯源治理,利用“制度+技术”手段,探索通过领域、行业等关键词自动抓取和智能算法技术,完善信息安全风控系统,对内部账号进行实时监控,改革线索产出的供给侧。

相较于以往出了问题再被动处置,这些技术手段将防范关口前移,针对性、前瞻性更强,也更具操作性,一方面为主动发现潜在“内鬼”提供了“千里眼”,另一方面也能有效挤压“内鬼”的作乱空间,打断“内鬼”的行为惯性。

让公民个人信息拥有更安全的“港湾”,还有必要对信息泄露“内鬼”戴上“从业限制”的“紧箍咒”。《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在此基础上,可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实施意见等,明确有泄露信息污点的人员不得受聘或被安排到密切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岗位,从而拉起一道“内鬼”防护网,让“内鬼”一次作歹、长期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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