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通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
《通知》中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降价范围包括,除高耗能行业外,我市现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单一制(一般工商业)电价和两部制(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
具体降价措施如下:电网企业在计收电力用户电费时,对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电力用户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电费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0%结算,4月1日至6月30日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其他行业电力用户2月1日至6月30日电费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通知》指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按规定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收。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通知》要求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的各项政策,同步将电网降低的用电费用全部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政策红利。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从2020年3月起,电网企业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政策执行情况(包括降价范围各用电类别用户数、用电量、实际降价金额等)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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