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消息,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4日公布,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届时,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产品主要涉及“混合芳烃”“轻循环油”“稀释沥青”等。它们将分别视同石脑油按每升1.52元人民币、视同燃料油按每升1.2元人民币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混合芳烃”“轻循环油”“稀释沥青”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来,少数企业大量进口,加工生产为不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
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国内已将有关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公告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不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政策。
企业购进并使用上述产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适用燃料油或石脑油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不会增加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
原标题:下月中国将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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