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通知的形式否定已经生效的判决还是头一次遇到。”对于焦万锦来说,4年里,最让他难以释怀的就是2018年9月4日,其经营的安徽万世伟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万世伟业)收到了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通知,否定了安徽万世伟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帝城中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而在此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院及滁州市中院的两份判决中,却对两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予以了确认。
4月22日,时隔4年后,安徽万世伟业与芜湖拓坤投资的债务纠纷案件再次开庭审理。据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庭审录音显示,安徽滁州中院出具的通知成了本案焦点。4月24日,焦万锦对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表示,也正是因为这份通知,导致其公司与芜湖拓坤鼎沃投资中心(以下简称芜湖拓坤投资)的债务纠纷合同官司被法院一拖再拖,至今已无故增加了5000多万元利息。
对于以通知形式否定判决书的情况,上游新闻记者根据安徽滁州中院要求发送采访函,并多次电话联系,截至发稿仍无回应。
申请执行无果 企业主称损失利息和违约金6000多万
2013年,为拓展经营,安徽万世伟业向北京宜兴公司融资,双方达成意向后,由北京宜信公司向民间集资,成立了芜湖拓坤投资公司,然后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安徽万世伟业贷款5000万元。安徽万世伟业以估价1.348亿元的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帝城大厦1至4层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和该公司100%的股权作为抵押。
“因为项目本身的特点,项目投资需要较长的回收期,所以当时口头协议借款期间为5年,但借款合同上载明的期限为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实际应该是2018年到期。”焦万锦介绍,2015年1月,依据此前口头约定,安徽万世伟业向芜湖拓坤投资申请续期、降息,但遭到了芜湖拓坤投资的拒绝,并要求安徽万世伟业一次性还本付息。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随后,芜湖拓坤投资向北京市仲裁委申请仲裁。2016年6月20日,北京市仲裁委作出的(2016)京仲裁第0791号裁定书显示,安徽万世伟业需支付芜湖拓坤投资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0月17日利息7106944.44元)、违约金251231.67元。同年8月,芜湖拓坤投资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际上,2015年4月,我们向芜湖拓坤投资递交过提前还款申请,但被拒绝。在被强制执行中,我们也多次请求法院尽快执行,尽快解决问题。但是这一拖就是4年。”焦万锦介绍,依照北京仲裁委的裁决,利息加违约金高达年利率30%。每拖延执行一年,芜湖拓坤投资就能获得1500万元利息。
另据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7日出具的(2017)皖11委评字第00024号《委托评估书》显示,焦万锦抵押给芜湖拓坤投资的抵押物评估价格为8000多万元。后因焦万锦提出异议,再次评估价为1.04亿元。“实际上,2013年做抵押时就做过评估,抵押物价值1.348亿元。早就超过了借款本息。但就是因为多次申请执行无果,截至目前,违约金和利息金额总数已超过6000万元。不仅抵押物要全部交给对方,还要再支付上千万元的利息。”
除此之外,滁州市中院还冻结了安徽万世伟业的和焦万锦的银行账户。“冻结的账户中还有我用于看病的银行账户。”焦万锦说。
法院用通知否定判决书认定事实
焦万锦介绍,安徽万世伟业在将抵押房产抵押给芜湖拓坤投资前,已租赁给凤阳县帝城中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此在双方的债务纠纷关系中,还涉及到租赁合同继续延续的问题。但在两次确认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滁州中院却在2018年以通知的形式,推翻了此前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
▲2018年9月4日,滁州市中院下发通知,否认了此前琅琊区法院及滁州市中院确认的租赁合同真实性。
据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在对芜湖拓坤投资与焦万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芜湖拓坤投资出具了一份2012年年6月9日安徽万世伟业曾与凤阳县帝城中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租金到2033年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以此来证明该合同阻碍了债务纠纷案件的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因此,法院对其证明的目的不予确认。并驳回了芜湖拓坤投资的诉求。随后,芜湖拓坤投资上诉。针对此案,2017年12月12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1民终2566号《民事判决书》,虽然支持了芜湖拓坤投资的部分诉求请求,但仍然对安徽万世伟业与凤阳县帝城中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予以了确认。
此后,因芜湖拓坤投资称将对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再次要求法院审查租赁合同后,2018年9月4日,滁州市中级人民向安徽万世伟业和凤阳县帝城中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发了(2017)皖11执恢2号《通知》,其中提到,经审查安徽万世伟业与凤阳县帝城中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权(涉案房屋)不予认可。
“两级法院都在判决书中确认了租赁的事实,却被以通知的形式否认了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内容,我认为这是不合法的。”焦万锦说。
▲目前,因帝城大厦陷入债务纠纷,酒店经营也陷入困境。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此外,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因租赁权最终未被法院认可,2018年,凤阳县帝城中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安徽万世伟业告上了法庭。据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凤阳县法院认为两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在履行过程中也未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凤阳县帝城中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
法院当庭询问《通知》来源
4月22日,安徽万世伟业与芜湖拓坤投资的执行异议案件,再次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庭审录音显示,针对安徽万世伟业提交的证据,芜湖拓坤投资代理人当庭表示,除对《房屋租赁合同》不予认可外,还表示对于琅琊区法院、滁州市中院判决书等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且认为不具备关联性,达不到证明的目的。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主审法官当庭特别询问了焦万锦,(2017)皖11执恢2号《通知》的来源,焦万锦称系法院直接下达。随后,主审法官还询问了焦万锦如何获悉到执行情况及进展过程等问题。焦万锦表示均系当时执行法官告知。
同时,焦万锦代理律师当庭表示,结合现有证据,有理由怀疑芜湖拓坤投资涉嫌非法集资,且与安徽万世伟业的借款行为,有套路贷嫌疑,且由于长达4年的债务纠纷导致现在借款本金及利息无限扩大,请求法庭尽快解决。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对于芜湖拓坤投资与安徽万世伟业的债务纠纷、执行情况,以及双方对租赁合同合法性的不同意见,上游新闻记者多次联系芜湖拓坤投资,均未得到回应。另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联系电话归属地均为北京,且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其股东之一。此外,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31日发布的经营异常信息显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已无法联系到芜湖拓坤投资公司。
此外,4月22日庭审中,其代理律师表示,该公司已经将债务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其实际为第三方公司代理人,对于芜湖拓坤投资的情况并不清楚。
针对焦万锦表述久拖未判,且以《通知》形式否认判决书认定事实的情况,根据滁州市中院要求,上游新闻记者除发送采访函外,还多次联系该院负责人。但截至发稿,滁州市中院并未作出回应。
律师:法院以通知否定判决不符合规定
针对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通知形式否定生效判决的情形,北京圣运律师所事务所连大有律师认为,法院直接以通知的形式否定生效判决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如执行异议裁定驳回的,案外人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主张其权利,也可以自驳回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在原生效判决没有被撤销之前,不应当停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租赁协议是否有效,是实体性问题不应当由执行庭来进行自行裁判。
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合规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心副主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远认为,对于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的事实,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即通过再审予以纠正,而不是在执行程序当中以通知的形式加以否认或变更。另外在执行阶段对于已经确定的法律事实,一般情况下也不再进行实体审理。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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