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以“线上经济:业态创新与科学监管”为主题的2020年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年会在京召开,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子商务营商环境建设与网络黑灰产治理报告》(后称“报告”)指出,跨境电商作为连接中国制造与全球消费的重要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外贸体量增长的重要驱动力。但随之而来的“跨境刷单”“跨境差评师”等国际化网络黑灰产日渐滋长,正在成为跨境电商良性发展的“绊脚石”。跨境电商黑灰产业问题的解决,更需要国家与平台深度合作,精准打击。
▲12月19日,以“线上经济:业态创新与科学监管”为主题的2020年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年会在京召开。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报告对包括刷单炒信、卡商号商、恶意营销外挂、空包快递、职业差评师、“薅羊毛”、恶意插件等在内的网络黑灰产业链上、中、下游行为进行了研究,总结相关行为形态和经典案例。例如,刷单炒信是指在电子商务领域及分享经济领域以虚构交易、好评、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信用水平的行为。依据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刷单炒信可分为“正向”和“反向”。前者制造虚假流量、销量,虚构好评,提高刷单方竞争力,而后者以损害、降低竞争对手的信用和评价为目的,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随着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刷单炒信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出现了第三方专业刷单平台,刷单组织逐渐技术化、专业化和隐蔽化,给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于整个社会都带来严重损害。
报告指出,在关注国内电商营商环境的同时,应当注意到,跨境电商作为连接中国制造与全球消费的重要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外贸体量增长的重要驱动力。但随之而来的“跨境刷单”“跨境差评师”等国际化网络黑灰产日渐滋长,正在成为跨境电商良性发展的“绊脚石”。跨境电商黑灰产业问题的解决,更需要国家与平台深度合作,精准打击。
对于以刷单炒信行为为典型代表的网络黑灰产业,除了依托现行法框架,报告还提出了治理思路和规制建议。从刑法打击的角度看,刷单炒信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但这两个罪名的适用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对正向刷单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存在滥用“口袋罪”的嫌疑,对反向刷单行为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存在类推解释之嫌。
▲12月1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薛军在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年会上作主题演讲。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报告指出,既要在实践中对互联网黑灰产业采取高压严打的态度,适用恰当罪名对犯罪团伙进行定罪论处,也要在理论上探讨如何在现行刑法中针对刷单炒信行为进行更为贴切的刑法规制。针对现行刑法对网络犯罪适用性不高的局限,对新型网络犯罪专门增设新罪名进行规制可能是更为有效的路径。
从竞争法规制的角度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将刷单炒信及其帮助行为定性为虚假宣传,明确了上述两类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同时提高了监督检查部门的行政处罚力度,形成了对刷单炒信从定性到制裁的完整规制框架。在此情形下,平台企业及平台内经营者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从事或组织刷单炒信活动的黑灰产团队提起民事诉讼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此外,报告还建议通过建立全国投诉举报系统、组建专业诉讼代理团队、多样化内部信用评价机制等手段解决反法规制路径中存在的局限性,以更好打击网络黑灰产毒瘤。
从行政执法的角度看,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广告法》中对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经营者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相关规定进行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此外,报告还对亚马逊、阿里、腾讯、百度等互联网企业网络黑灰产治理机制进行了研究,从平台规则、治理措施、法律手段、治理行动等维度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报告提出,打击网络黑灰产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需要平台和政府合力共治。报告建议,由政府监管部门统筹,企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集结政企民三方力量,建立跨平台、多维度、全方位的黑灰产打击机制,形成协调统一、各施所长的反击黑灰产联盟,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良好营商环境,助力线上经济有序发展。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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