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辽宁省沈阳市儿童福利院公示第二批可收养儿童信息。据悉,2020年底沈阳市儿童福利院首次向社会公示10名适宜被领养儿童信息,截至目前,首轮收养工作已完成过半,有4个孩子分别与收养家庭进入为期一个月的融合期。
4月9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沈阳市民政局了解到,《民法典》颁布之后,沈阳市民政局调整了收养实施细则,主要是针对地域放宽,打破地域界限。此外并未有公示可收养儿童信息的先例,沈阳市此次探索尝试,目的是让有收养意愿的家庭和可收养儿童之间的信息有效对接。从孩子的角度来看,能够建立长期的法定亲情关系,真正感受家庭关爱,真正回归家庭,对孩子健康成长是大有益处的。
▲4月7日,沈阳市儿童福利院公布第二批可收养儿童名单。图片来源/沈阳市政府网站
两次公布28名适宜被领养儿童信息
随着社会福利事业不断发展,社会也越来越关注孤残儿童,这为孩子们能茁壮成长、回归社会创造了条件。
2020年12月25日,沈阳市儿童福利院首次向社会公示10名适宜被领养儿童信息。自消息公布后,福利院接到上千个咨询电话,这些电话来自全国各地以及生活在国外的中国家庭。截至目前,首轮收养工作已完成过半,为4名儿童找到合适的收养家庭,其中还包括一对双胞胎儿童。
目前,双方已进入为期一个月的融合期。据了解,融合期是针对收养双方感情、行为习惯的融合而设立,期满融合成功后,即可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
▲2020年12月25日,沈阳市儿童福利院首次向社会公示可收养儿童信息。图片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4月7日,沈阳市儿童福利院向社会公示第二批可收养儿童信息。记者了解到,名单中共有18名孩子,年龄在3—11岁之间,这些孩子心智发育正常,性格开朗,具备被收养的基本条件。
4月9日,沈阳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自从《民法典》颁布之后,沈阳市民政局调整了收养实施细则,主要是针对地域放宽,打破地域界限,具体收养流程等工作由沈阳市儿童福利院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搜索近年来公开信息发现,此前并没有公示可收养儿童信息的先例。
据介绍,沈阳市儿童福利院此次的创新尝试,目的是让有收养意愿的家庭和可收养儿童之间的信息能够有效对接。从孩子的角度来看,能够建立长期的法定亲情关系,真正感受家庭关爱,真正回归家庭,对孩子健康成长是大有益处的。
上述负责人介绍,相关部门对于此次的创新尝试特别谨慎,由于公示对象为儿童,所以在隐私保护方面也特别注意。
记者注意到,公示的名单中,并未公布儿童姓名、照片等信息,而是以编号代替。
据公开资料显示,沈阳市儿童福利院是沈阳市唯一一所儿童福利事业单位,主要功能是收养弃婴、弃儿、孤残儿童。从2013年沈阳市儿童福利院开始实行家庭收养儿童以来,累计已有420多名儿童被收养。
▲沈阳市儿童福利院(资料图)。图片来源/百度地图
收养需要什么条件?
收养流程都有哪些?什么样的人才具备收养条件?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有收养意愿的人士与沈阳市儿童福利院联系后,需到现场提供基础材料,进行履行评估、融合等收养程序,以及更深入的了解调查。
上述负责人介绍,沈阳市收养实施细则调整后,放宽了收养人的地域条件,但是省外收养人仍需要来到沈阳当地接受评估,即使在完成收养登记、返回收养人所在地后,有关部门仍将进行收养后回访,对收养人与被收养儿童共同生活的情况进行评估。
该负责人介绍:“对收养人的评估标准则是依据收养评估细则实施。”
记者注意到,新颁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养评估制度。
此后,辽宁省民政厅发布了新制定的《辽宁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按照规定,收养申请人要年满30周岁,与被收养人年龄差不超过51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在个人行为能力方面,收养申请人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良好,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在体能和智能方面无抚育和照顾被收养儿童的不利因素;收养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无买卖、虐待或遗弃儿童行为,无收养后放弃儿童监护权的情况,无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性虐待、酗酒、赌博、滥用药物等行为,无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和敌视政府、仇视社会的行为。
经济方面,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如无固定职业,收养申请人应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同时,收养申请人应对被收养儿童有明确的抚育计划等。
在收养能力合格后,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儿童进行融合,融合期一个月。融合成功后,可通过当地民政局领取收养证。此后,评估人员还将进行收养后回访,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的情况进行评估。
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