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区分局(2016年改为清江浦区分局)民警仲晓军因多年前办理的一起打架纠纷案件被调查,一审被认定犯徇私枉法罪获刑1年,二审改判为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因认定自己无罪,18年来,仲晓军不断申诉。他所在的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区分局还组成了维权小组,多次以分局名义帮助其维权。
“江苏省公安厅曾以省厅名义向江苏省高院发函希望能公正审理,没有结果。我的几次申诉也相继被驳回。这么多年来,无论是事业还是生活方面,这件事都给我带来巨大影响。有些伤害更是不可逆转的。”8月23日,仲晓军向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表示,他已经向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递交了相关材料,目前还在等待回复。
对于仲晓军一案,淮安市清江浦区公安分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仲晓军事件发生后,市、区两级研判了相关证据材料后均认为,仲晓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们得到的消息是有检法内部人员在干预,所以不排除人为干扰办案的情况。”
▲仲晓军的警官证。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从派出所所长到刑事被告人
55岁的仲晓军,是江苏淮安市清江浦区民警,获刑前是清浦区公安分局城西派出所所长。仲晓军称,他从来没想到,一个治安案件能给他带来牢狱之灾。
“2000年8月,时任清浦区公安分局局长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监视居住并接受调查,当时负责办案的是淮安市检察院原法纪处领导周某。我们分局所有中层干部都被要求配合调查,期间还遭到刑讯逼供。周某让我承认局长家的马桶是我送的,我从没送过礼,自然也不会承认,因此还和周某发生了言语冲突。尽管后来向他道歉了,可双方还是结下了梁子。”仲晓军称,这件事后,周某曾向他索要过香烟等物品,被他拒绝。
2003年,仲晓军在第二次被提拔公示期间,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立案调查并提起公诉。“后来我才知道,是周某指挥楚州区检察院对我进行异地审查,取证过程中,有利的证据不收集,收集的不入卷,入卷的不采信,导致我被判刑。认为我无罪的检察官,也因为帮我分辨了几句,遭到打击。”仲晓军说。
据楚州区人民法院(2003)楚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1999年3月5日下午,刘某因住宿问题与旅店老板发生冲突,事后旅店老板曾向时任城西派出所所长仲晓军表达了不追究刘某责任的想法。仲晓军同意并决定对该案件作治安处罚案件处理,并解除了对刘某的监视居住措施。此事件后,刘某再次犯罪,2003年因其涉嫌多个罪名被提起公诉,上述1999年的案件重新被提起,并被检察院认定涉嫌寻衅滋事。随后,仲晓军因涉嫌徇私枉法被立案调查。
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仲晓军身为具有查处犯罪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将刑事案件改为治安案件,导致刘某脱离司法机关监控,使得刘某的犯罪行为未能受到及时有效的刑事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最终,仲晓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仲晓军上诉后,淮安市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04年4月16日,楚州区人民法院改判仲晓军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第二次上诉后,维持原判。
▲2019年7月16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区分局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递交了论证意见书,认为仲晓军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希望重新审理。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一辈子污点,多次申诉被驳回
仲晓军的获刑,在淮安公安系统引起不小震动,也引起了部分淮安市人大代表的关注。
2004年6月,淮安市人大代表在对检察院、法院进行案件评议时,多名人大代表联合提名要求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监督,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需要请示省高院为由,拒绝了人大代表们的要求。
2005年6月,仲晓军向江苏省高院提出申诉,江苏省高院指定徐州市中院复查。“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复查,徐州市中院没有做出任何结果,退回给了省高院。2007年6月,我再次提出申诉,这次江苏省高院指定无锡市中院复查。这期间,无锡市中院一名冯姓法官告诉我,他知道我是冤枉的,但案件是上面定的,他个人意见解决不了。”仲晓军说,这次谈话后,2008年4月,无锡市中院作出了驳回申诉的通知书。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刑监字第002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提到,经复查认为,仲晓军作为城西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在该所处理刘某案件过程中,应该且能够履行职务,但却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未尽责尽力地履职自己的检查、督促职能,且该不正确履职的行为与造成刘某的犯罪不能及时追诉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定并无不当,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由驳回了仲晓军的申诉。
不服该申诉结果的仲晓军,于2008年5月再次向江苏省高院申诉,2009年12月7日,申诉再次被驳回。
在不断维权申诉中,仲晓军拿到了一份江苏省高院关于此案的内部报告。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该内部报告提到,在刘某案件调查中,处理结果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因此不能认定是仲晓军一人的过错。且刘某后来的作恶行为与仲晓军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认定仲晓军不正确履职、造成危害的依据不足;应该认定仲晓军无罪。
但这份出自江苏省高院的内部报告,依然没能给仲晓军带来重审的机会。
“实际上,2004年时江苏省公安厅还曾以省厅名义向江苏省高院提出维权意见,没有被重视,依旧判了我玩忽职守。”仲晓军表示,虽然最终是免于刑事处罚,但对于一名警察来说,这样的结果也会成为他一辈子的污点。
▲今年4月14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区分局再次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希望能重新审理仲晓军一案。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公安分局给最高法发函建议重审
“2013年,周某被调离检察系统,此前的主审法官也因违法违纪被内部处理,但我的案子始终没有被纠正。这件事给我们一家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父亲母亲因为受不了打击,引发脑溢血瘫痪,都相继去世,妻子因此大病一场。女儿迟迟不愿意回淮安工作。”仲晓军说,从派出所所长一下子变成普通干警,以前所有的努力都付之东流。
“心理落差挺大的,感觉对不起妻女,更多不起父母。现在我唯一的希望就是分局帮我组成的维权小组,18年里他们帮我搜集了很多证据,也在帮我不断申诉维权。”仲晓军说,维权的路走得精疲力尽,也困难重重。但是他从没想过要放弃,他想给自己平反,也给家人一个交代。
据淮安市清江浦区分局2019年7月16日出具的《仲晓军玩忽职守一案调查论证意见书》显示,仲晓军案案发后,清江浦分局对全案进行了调查取证。在刘某案件中,城西派出所调查后经集体通案(通告案情)认为,该案当时的证据不足,且受害人拒绝进行伤情鉴定,对刘某采取监视居住无实际意义,报请分局解除监视居住,继续侦查。结合当时案件证据,刘某当时只能认定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论证意见还认为,对刘某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城西派出所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为重点人口。仲晓军带领城西派出所民警并没有放弃对刘某相关案件的侦查,还继续组织民警对刘某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00年,城西派出所又将刘某列为重点对象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调查了解到的犯罪线索移交给了当时的扫黑除恶专案组。因此,结合调查的证据,认为仲晓军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对此,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认为,仲晓军玩忽职守一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足以影响玩忽职守罪的认定,符合重新审判条件。他们已将该《论证意见书》提交至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希望对仲晓军一案能重新审判。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区分局针对仲晓军案进行了多次调查、取证,并整理了相关案件材料。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21年4月14日,清江浦公安分局再次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出具《建议对仲晓军玩忽职守一案进行重新审判的函》,并提交了证据材料,目前暂未得到回复。
“仲晓军案发生后,尽管纪委部门依据判决书给予仲晓军记大过处分(2007年已解除),但我们通过调查取证、研判认为,仲晓军的行为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我们了解到中间有人为影响办案,也不排除目前仍有人为干预的情况。”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区分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会继续依法为仲晓军维权,早日给仲晓军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8月23日,针对此事,江苏省和淮安市政法部门相关负责人回应上游新闻记者表示,目前在案证据显示仲晓军案在审理方面不存在问题,建议当事人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司法机关和法津监督部门反映。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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