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服务“打折” 法院判定物管费也打折
08-03 21:52:58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业主不交物业费,物管将其告到法院

据了解,2012年6月30日,该小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至2014年7月31日撤场。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业主们一直拒绝向原告缴纳上述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物管费)和水电公摊费。

为此,该物业公司将小区百余名未缴纳、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们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物管费)、违约金。

渝北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原告物业公司在该小区物业服务期间严重不作为,小区清洁、维修不到位,保安形同虚设,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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