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一药店低买高卖 用假药糊弄消费者被判刑

家住巫山县的女子丁某开药店当老板后,多次低价买进假药高价卖给消费者,结果东窗事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这起药店女老板销售假药案已由巫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定论。

购进假药高价出售牟利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家住巫山县的女子丁某注册成立了一大药房巫山县药店,并负责日常经营活动。2014年9月下旬,丁某通过电话联系,以每盒10元的价格购进400盒未经批准生产的胶囊药,存放于其经营的药店内,以每盒25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当地居民。2017年6月上旬,丁某再次以每盒12元的价格购进400盒该胶囊药,继续在其店内销售,共非法获利4000余元。

2017年2月下旬,丁某通过电话联系,以每瓶11元的价格购进200瓶冒用批准文号生产的另一种胶囊药,在其经营的药店内以每瓶25元的价格销售给当地居民,非法获利1000余元。同年10月10日,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巫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丁某经营的药店进行检查,查获并扣押了尚未销售的两种胶囊药,分别为44瓶和149盒。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巫山县分局认定,丁某销售的两种胶囊药均应按假药论处。

第二天,销售假药行迹败露的丁某自知罪责难逃,为了减轻处罚,立即到巫山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件查清后,检察机关以丁某犯假药销售罪向巫山县法院提起公诉。

犯销售假药罪一审获刑

巫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且销售持续时间长,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同时法院认定,被告人丁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巫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丁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对被告人丁某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对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丁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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