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评论微信公号消息,当一名窃贼被警察抓住时,会说些什么?或许,有些贼会痛心疾首、承诺悔改,又或许,有些贼会百般辩解、意图抵赖,然而,哪怕我们绞尽了脑汁,穷尽了所有能动用的想象力,怕是也想不到,竟然会有窃贼在被捕之后,对着抓住他们的警察理直气壮地说:“我知道我还能偷400多天!”
说出这句话的窃贼,既不是什么“神偷”,也谈不上“大盗”,而是两名年仅14岁的少年。1月14日,安徽来安县新安镇某手机店报案称被盗,次日,来安警方便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石某、孙某。没想到,这两名窃贼竟然还是未成年的孩子,更加令人惊讶的是,在此之前,他们已在山东、浙江、江苏等地作案40余起,涉案金额超过20万元。
从作案情节的严重性上看,这两名14岁的窃贼,可谓“年纪不大,胆子不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数额超过3万元,就属于“数额巨大”。这两名少年,竟然在同龄人还在上初中的年纪,就犯下了如此严重的罪行,实在令人既气愤、又心痛。
其实,石某和孙某之所以敢于在警察面前放出此等狂言,倒也不是因为他们有多穷凶极恶,而是因为他们通过网络搜索,了解到了我国刑法对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追究盗窃刑事责任的缘故。尽管这句话听起来是如此猖狂而令人气愤,然而我们却不得不承认,“我还能偷400多天”的说法,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成立。
事实上,早在安徽来安这起案件之前,石某和孙某就曾数次因盗窃被警方抓获。然而,在“未满16岁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荫庇之下,他们一次又一次地逃过了法律的惩戒,以至于从中尝到了“甜头”,成了跨省流窜作案的惯犯。原本意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规定,在石某和孙某的“利用”之下,完全成了他们进行犯罪活动的“保护伞”。这样的结果,从任何角度上看,都与公众对法治与正义的追求背道而驰。
近些年来,刑法之中关于未成年人免担刑责的有关规定屡遭诟病,为此,甚至连与此无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经常“躺枪”,成为舆论“声讨”的对象。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类似石某、孙某这样拿法律规定当“挡箭牌”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
法律之所以规定不满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不担刑责,一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其触法行为可能是出于无知,而非犯罪的故意,二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其心智有较强的可塑性,有望通过教育使其改过自新。然而,这种基于善意的立法,在实践中却经常被恶意地利用。像石某、孙某这样,明知盗窃是犯罪行为,却懂得主动以法律中的免责条款为自己开脱的做法,怎么看都无法用“年少无知”来解释,可谓是十足的“知法犯法”。
面对这种明显给人不公观感的现象,民间逐渐涌现出了一种诉求,那就是要求刑法之取消关于未成年人免担刑责的规定。这种观点固然有其非专业、不严谨、情绪化的一面,但是却反映出了社会对现有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的某种不满。对此,立法者理应拿出更具智慧,更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改进方案。
从法理学和国际惯例来看,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免除其犯罪时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还是有很强的合理性与普适性的,我国在刑法中设下相关条款,也是应有之义,不可仅因公众情绪就贸然取消。但是,问题在于,在现实执行过程之中,相关立法的执行结果,常常出现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的情况,这说明在立法细节与配套措施上,我国仍有一定的改进空间。
改进空间究竟在何处?又该怎样改变?这些问题,等待着我国的立法工作者去回答。而本文则希望能够抛砖引玉,通过两点方向性的建议,激发更深入的讨论与思考。
第一点建议,在于立法理应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所区分,根据其犯罪情节的不同,对其进行区别对待。同样年纪的未成年人,其心智发展阶段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也有巨大差异。对于这种差异,法律当然不能设立太主观的判断标准,但至少,法律应将那些前科累累,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和那些初犯法律的未成年人做出一定的区分。如果立法能够做到这一点,相信便不会再有石某和孙某这样,借助自己的“年龄优势”疯狂作案40余次的犯罪分子出现。
第二点建议,则是在免除部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这些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的教化措施必须及时跟上。法律对这些犯了罪的未成年人“网开一面”,是希望他们能够有所改变,重新做人。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只是被放回家里了事。很多做出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本来就是因为家教缺失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其中相当一部分都出自单亲家庭或是留守家庭,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家人很可能根本没有能力为他们“洗心革面”,这时,司法体制理应主动伸出援手,防止这些本来可能被挽救的孩子再次投向犯罪的怀抱。
原标题:14岁窃贼放言“还能再偷400天”,未成年就能为所欲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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