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头条消息,因认为其注册的商标“东北大板”未经授权被擅自使用在其他冰淇淋公司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中,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下称南昌宏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赔偿损失5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南昌宏远公司停止侵害红宝石公司“东北大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红宝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
原告:被告产品名称与其注册商标近似 侵害其商标权
原告红宝石公司诉称,红宝石公司系具有20余年历史的冰棍冰淇淋专业生产厂家,自2013年5月开始将“红宝石”牌“东北大板”冰棍、冰淇淋投放市场,该产品以良好的口碑赢得了赞誉,“东北大板”已经在全国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东北大板”是红宝石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冰淇淋、冰棍等。
2018年9月起,红宝石公司陆续发现南昌宏远公司生产的“东北大块”雪糕在北京市场上销售,其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的“东北大块”名称与红宝石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其行为侵害了红宝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被告:涉案商标已是通用名称
被告南昌宏远公司辩称,不同意红宝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在2012年即开始生产、销售“东北大块”雪糕,投入大量精力、财力进行市场宣传,公司印刷、定制的包装盒的时间早于原告印刷、生产的时间,早于原告商标注册的时间,构成在先使用。
“东北大板”商标已经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东北”指东北地区,另外也指代方位,缺乏显著性,不应被注册为商标。公司的“东北大块”厂家多达20余家,分布各个地区,由此“东北大板”不具有显著性、代表性,即便红宝石公司的产品在北方销售较好,无法证明在南昌的市场认可度,其在南昌的市场占有率极低。涉案产品不可能出现在北京的市场。红宝石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失,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东北大块”与“东北大板”近似 侵权企业赔偿4万
海淀法院认为,南昌宏远公司使用“东北大块”构成对红宝石公司“东北大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东北大块”与“东北大板”相比较,二者均为四个字,且其中三个字完全相同,“块”和“板”都有指称商品形状为“方形”之意,因此“东北大块”与“东北大板”整体近似。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中的自认,“东北大块”雪糕和“东北大板”雪糕单价均为3元,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对此类商品购买时不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因此在二者整体近似的情况下,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告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南昌宏远公司未经红宝石公司许可,在与红宝石公司“东北大板”注册商标注册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东北大板”近似的商标,侵害了红宝石公司对“东北大板”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宏远公司辩称“东北大板”系通用名称。对此,法院认为,南昌宏远公司没有举证证明“东北大板”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被工具书、词典等所收录,也未举证证明“东北大板”已经构成约定俗成的称谓,因此法院对南昌宏远公司关于“东北大板”构成通用名称的辩称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红宝石公司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南昌宏远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销售金额不高、无证据证明南昌宏远公司的生产量较大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红宝石公司的合理支出亦酌情予以支持。
法院经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宏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红宝石公司“东北大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红宝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
原标题:Qnews|“东北大板”引发商标纠纷 江西一企业销售“东北大块”雪糕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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