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政府网站12月17日消息,为深入开展巧家县爱国卫生专项行动,有效防治城区扬尘污染,维护市容整洁,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巧家县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车辆在县城建成区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行区域:巧家县城建成区现有市政道路和今后规划建成投入使用的市政道路。
禁行时间:自2020年12月22日24:00起。
禁行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禁止在县城建成区通行(含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市政道路)。
(一)车身外表有明显污迹、灰尘或泥土,车顶有积尘的;
(二)车辆号牌被尘土遮挡无法识别的;
(三)车辆轮胎、挡板、底盘沾带泥土的;
(四)车辆有“抛、冒、滴、漏、撒、扬”现象,影响市容环境的;
(五)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对于车辆的通行条件,巧家县政府表示,在县城建成区通行的各类车辆必须保持车容车貌干净、整洁、美观。为方便城区通行车辆清洗,县人民政府在进入县城建成区的周边主要道路设置9个车辆冲洗点,具体位置为:白泥沟桥头、新水泥厂岔路口、县人社局下段、巧家县鑫叶机动车检测站对面、巧家双星物资经营部前、七里九队道路旁、巧家县第一污水厂下段、迤博社区正面、巧家县屠宰场上段。
(一)进入县城建成区的车辆和县城建成区内的车辆,可在县人民政府设置的9个车辆冲洗点冲洗,若冲洗达不到车容干净、整洁、美观,车主应在规定区域外自行按要求冲洗达标后方可在县城建成区通行。
(二)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等散装物料以及液体货物的车辆,应装载规范、适量,且采取加盖、密封、包扎、覆盖等有效措施进行防护,并按规定路线通行。
(三)施工工地车辆应按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建设冲洗设施,落实冲洗保洁人员,防止车辆带泥污染县城道路。
在违规处罚方面,巧家县政府强调,凡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路政大队、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车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第九十条: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相关规定,一次记12分。
(二)存在“抛、冒、滴、漏、撒、扬”等情况的货运车辆,县城管执法局将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第三十五条第六款: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依照第五十九条: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工工地扬尘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道路污染的,县城管执法局将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未按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道路硬化,建设冲洗设施,落实冲洗保洁人员,造成车辆带泥污染城市道路的,依照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的客货车辆、公交车、出租车等,由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按相关规定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并进行相应处理。
(五)对本通告正式施行前县城建成区内的各类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车辆,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当事人自行冲洗干净或驶出县城建成区,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对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0年12月22日起施行
七、本通告由巧家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路政大队、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负责解释
原标题:巧政通告〔2020〕35号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车辆在县城建成区通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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