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消息,2021年4月27日,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副厅级)王杰涉嫌受贿罪一案,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0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80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现场,公诉人举证详略得当、环环相扣,完整、清晰地展现证据材料,有力地指控了犯罪。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定罪、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杰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在最后陈述阶段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本案将择期宣判。
原标题:<第1462期>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杰受贿一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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