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预防接种安全疫苗全程追溯
《意见》提出,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其中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不脱离冷链,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定时监测和记录温度,有关记录保存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并核实温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意见》明确规定,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做到票、账、货、款一致,有关信息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退回疫苗的,必须经原渠道退回。确有特殊情况,须报告本级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两个部门共同监督下实施退回。
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采取信息化手段,实现最小包装单位的疫苗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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