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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万!采购员虚开假发票报账获刑
02-26 16:23:25 来源:上游新闻

公司采购员因购买的建筑材料没有发票无法报账,遂找他人帮忙虚开假发票,交给公司会计用于报账。近日,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单位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冉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2014年3月4日,熊某注册成立了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建筑相关等业务。同年,黄某某进入公司工作,2016年初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兼采购员。2016年10月,黄某某因该公司购买的建筑材料没有发票无法报账,遂找到冉某某帮忙虚开发票。黄某某将单位名称、开票时间、货物名称告知被告人冉某某,要求虚开260万元发票,并承诺支付1.5%的手续费。

冉某某通过中介联系到非法制造、出售假发票的颜某某(另案处理),按照黄某某的要求,以钢材和水泥为货物名称虚构了商品购销,为“XX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人民币2601746.69元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11月,冉某某收到虚开的28份发票后交给了黄某某,黄某某将发票交给了“XX公司”会计用于报账。同月11日,冉某某收到了“XX公司”支付的3.9万元手续费后,将3.1万元转账给了中介,自己非法获利8000元。

经税务部门鉴定,涉案的2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均系假发票。2018年2月9日,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巫山国税稽罚[2018]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单位“XX公司”非法取得发票行为处罚款9万元。被告单位主动缴纳了罚款9万元,并补缴了税款75779.03元。

2017年9月28日、10月9日,黄某某、冉某某先后经巫山县公安局通知后主动到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中,冉某某主动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被告单位和黄某某、冉某某主动向法院预交了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XX公司”虚构商品购销开具虚假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601746.6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黄某某委托他人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系涉案单位虚开发票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冉某某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两人共同虚开发票,系共同犯罪。黄某某、冉某某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 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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