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起,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将享受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扶贫办5部门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我市全部按最大上浮幅度执行扣减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看,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按规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持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按规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持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重庆分别按最高限上浮20%、50%、20%、30%执行扣减,标准为每户(每人)每年14400元、9000元、14400元、7800元。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群体包括: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通知》还明确,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按《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上游新闻记者 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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