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培训的机会摆在眼前,只是回来后要为原单位科室连续服务至少5年,中途辞职则需支付培训费5倍以上的违约金。日前,江津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劳动纠纷案件,劳动者在离职前被用人单位索赔5倍的高额违约金,还被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会如何认定?
为把握住培训机会,她签订服务期合同
2012年,小兰(化名)在江津区某医院入职,从事护理岗位工作,并与医院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3年后,为了进一步提升小兰的职业技能,医院决定指派小兰到主城一家三甲医院参加培训,学习产科及助产技术。
为了避免人才流失,医院要求与小兰签订协议,让她承诺学习结束后必须为该医院连续服务至少5年,这5年期间不得提出辞职或者调离所在科室,否则就需要支付培训费5倍以上的违约金。
为了获得这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小兰同意了该协议。签订后,小兰参加了为期三个月的专业培训并顺利结业,医院为此支付了培训费用3500元。
想谋求更好发展离职,被索赔5倍违约金
去年3月,为了谋求更好的职业发展,小兰决定到另一家医院就职,并向原工作单位提出离职申请。
该院遂要求小兰按当初约定赔付培训费5倍的违约金才同意其离职。因着急办理离职手续和执业变更登记手续,小兰虽心有不甘但仍向医院支付了违约金1.75万元。
双方顺利解除劳动关系后,小兰越想越委屈,便以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由该医院返还其违约金1.6万余元。
闹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返还超额部分
仲裁结果出来后,医院方不服,去年年底将小兰诉至江津区法院,请求不予返还小兰已支付的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院方与小兰签订的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高于培训费用,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于超出部分的约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江津区法院遂依法判决该院方返还小兰超额支付的违约金1.6万余元。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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