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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立法: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最高可处罚500元
07-08 07:54:45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重庆拟出台《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和责任。目前,《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欢迎市民积极参与,提出自己的相关意见。

7月18日前 市民可提出相关建议

今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废法》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快建立管理系统等。对此,为推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我市拟出台《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拟定过程中,公众可积极参与,提出自己的相关意见。

据了解,《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纳入市人大、市政府2020年立法预备项目。市城市管理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并形成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草案共10章83条,从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资源化利用、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作出详细规定。

另外,我市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的全国46个垃圾分类重点城市之一,目前,我市正在制定《重庆市深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此次《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味着我市正在推进以立法形式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和责任。

对此,公众可关注“重庆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点击首页底端“征求意见”按钮,然后进入页面下载附件《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也可直接登录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官网下载《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原文。公众若要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今年7月18日前寄送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处(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176号,401121),或者发送邮件至swupl2020@163.com。

草案拟定违反条例相关内容将受处罚

在《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里,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看到,在法律责任章节里,明确规定了市民若违反相关条例,将受到的相关处罚。

例如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不缴纳或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经营者未设置理性、适量点餐提示牌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多举措从源头减量

另外,在源头减量方面,《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原文里,也有诸多相关规定。

例如第二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厨余垃圾收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厨余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厨余垃圾收集设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厨余垃圾收集设施配置标准。

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范圣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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