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如何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7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发布《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简称《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公众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多种方式。
同时,《规定》还从决策启动、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
《规定》一开始就提出了出台这一《规定》的目的:为了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指的是决策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依法作出的决策。
如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以及其他方面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公众可通过多种方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规定》明确提出,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但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草案有较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况都可以举行听证会。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可减免责任
《规定》明确提出,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的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明确,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另外,《规定》还提出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协作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重大行政决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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