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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告诉你,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值钱”!
08-13 09:18:56 来源: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消息,近年来,在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将微信聊天截图作为证据使用。那么怎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能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呢?

案例解读

近日,巴南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有乾与被告周之然(皆化名)偶然相识,双方互加微信后开始聊天。

张有乾称,加为好友后,周之然以小额多次的方式在微信上向他提出借款,张有乾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的方式,以每次几十到几百不等的金额,向周之然出借款项。

之后,双方就归还借款发生争议。诉讼中,张有乾提供了单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张,来证明周之然向他借款、他实际出借款项以及催收未果的事实;周之然并未到庭应诉,也未进行答辩。

承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仅能表明聊天对象的微信的昵称,不能证明其为被告周之然;其次,聊天记录中并无能表明或证明双方身份的信息;最后,截图中的微信转账并未备注为借款。

由于被告周之然并未出庭,法官向原告张有乾进行释明,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被告周之然微信实名认证的证据,但张有乾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段内提供这些证据。

故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无法证明张有乾所主张的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或者补强的情况下,张有乾的诉请很难被支持。

在诉讼中,某些微信内容能够直接为法院采信,某些证据却无法得到法院认可。那么,微信内容应当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为法院采信呢?

作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微信证据,一般应当首先证明微信使用人及对方的身份情况。在被告不出庭或者否认的情况下,确定对方身份难度较大,常见的确定对方身份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是要求对方提供微信实名认证材料。但由于微信并不强制要求用户实名,且多数证据往往是在纠纷发生之后才需提供,故第一种方式的可行性不高。

二是原告可以结合双方聊天中提供的个人信息来确认对方为本案被告,如实名使用的手机号码、聊天中直呼对方全名、对方在聊天中发送的本人照片或者对方的清晰可辨认头像等。

此外,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时,还应确认原告实际持有并使用该微信号。

在双方身份得到证实后,第二步便是确定双方实际发生了借贷关系。仅提供原告发送微信转账、红包的截图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

如果双方资金往来,仅涉及微信,则原告需提供财付通公司出具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凭证来证明借款实际发生,该凭证对交易双方姓名、账户、交易详情、对方是否收钱等有详细记载。

如涉及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资金流转,则原告需提供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

法官提醒

如果双方纠纷涉及金额数目大、争议激烈,建议对微信证据进行公证。公证之后的微信证据,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微信证据已公证,原件仍不可删除。在生活中,一些人有随手删除微信聊天对话框的习惯,还有的人在发生争议后头脑发热将聊天框删除,但事后若想找回这些记录往往困难重重。

原标题:法官说: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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