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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弄丢部分婚礼视频 法院:赔偿新人精神损失3000元
08-21 19:43:47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婚礼视频记录着人生最美好幸福的时刻,却被婚庆公司告知“婚礼视频弄丢了部分”,这着实让一对新人气愤不已。

今(21)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江津法院获悉,该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并判令婚庆公司赔偿新人精神损失3000元。

黄某的大婚,选择在了去年1月。

为记录这一难忘时刻,他在婚礼举行之前,与江津区一婚庆公司签订了《婚礼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婚庆公司提供化妆、摄像、花车装饰、舞台装饰等服务。双方还约定,如果婚礼当天所有视频影音内容丢失无法找回,则婚庆公司需赔偿3000元。

后来,婚礼如期进行,婚庆公司也为黄某提供了相应的服务。郁闷的事,婚礼结束后,该婚庆公司告知黄某,因设备技术原因,导致部分婚礼视频丢失。

好好的婚礼,却在视频影像上出了差池,这让黄某很生气,他提出要婚庆公司赔偿损失。婚庆公司却认为,黄某已经享受了婚礼服务,并且丢失的视频只是一小部分,不应该退还服务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失。

双方协商无果,黄某一纸诉状将婚庆公司告上了江津法院,要求其返还婚庆服务费68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礼视频对黄某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是一种幸福的象征。该婚礼视频的丢失,对黄某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失。江津区某婚庆公司作为专业的婚庆公司,将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部分婚礼视频丢失,应当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

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本地平均生活水平、该婚庆公司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能力,江津法院判决由其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失3000元。此外,因该婚庆公司已为黄某提供了化妆、舞台装饰、司仪、彩花车装饰、摄像等服务,所以黄某要求江津区某婚庆公司返还婚庆服务费用6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众所周知,婚礼视频是一种婚姻幸福的象征,是一份值得一辈子回味与珍藏的回忆,具有唯一性、永久性、不可弥补性,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婚礼视频的丢失,会造成新郎、新娘的终生遗憾,也会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无论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事先在合同中对赔偿事宜进行了约定,只要是因婚庆公司的侵权行为 造成婚礼视频的永久灭失,婚庆公司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实习 生唐予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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