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高法院印发了《关于在民事财产保全中进一步严格保全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作出更严更细的财产保全期限规定。
《通知》要求,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启动保全实施。保全财产在本市内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实施完毕;保全财产在本市外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实施完毕。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在送达后30日内完成电子卷宗的整理、提交归档,3个月内完成纸质卷宗归档手续。
《通知》还要求,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要进一步强化审查与实施环节之间的衔接,保全实施人员收到保全裁定后要第一时间实施,坚决杜绝超期保全事故。保全审查法官要跟踪督促保全实施进展,全面掌握保全动态和完成情况,避免超期保全、明显超标的保全行为发生。
《通知》明确,市高法院将进一步优化保全案件办理系统,建立保全案件自动预警机制,实时提醒保全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保全审查和实施工作。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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