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质量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而企业对环境保护负有主体责任。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1年第七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10件。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多家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罚款,主要违法行为涉及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反放射性环境管理制度、未按照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及固体废物贮存不规范、未批先建及无证排污等。
△环境执法资料图
环境违法
两家企业被罚款20万元
今年4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对巴南区龙洲湾空气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站点3公里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开展抽查时,发现重庆三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喷漆车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喷淋循环水未及时添加;光氧催化紫外线灯管有损坏,且设施内部外部结尘严重;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内部蜂窝状活性炭已粉化,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综合考虑该公司整改完成情况,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三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
而在今年3月17日,重庆君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重庆轨道交通四号线二期土建1标项目铁干区间隧道(望江段)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清洗混凝土罐车废水和隧道涌水通过钢管直接排入了工地旁的河沟,该行为属于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罚款20万元,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立案调查后,执法人员对上述存在的环境问题要求进行整改并进行了复查,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守牢环境底线。
△环境执法资料图
处罚与教育并重
帮助企业改正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入选的案例中,有2件柔性执法案例。
今年11月5日,重庆森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该企业符合“违法行为(‘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教育后,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同样,今年9月16日,重庆市大足区宏基化工厂未提交2021年第1季度、第2季度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涉嫌构成未及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了立案登记。
依据《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中“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属于免罚情形及该厂按要求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情形,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案是重庆生态环境领域免罚清单实施后的,基层执法部门的首次有效实践。”上述负责人说,这体现了重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上游新闻记者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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