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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儿师长”原型离世多年后 却因安葬四川还是重庆引出诉讼风波
12-28 20:33:00 来源:上游新闻

他是一位抗日英雄,还是热播剧《傻儿师长》、《哈儿传奇》等影视作品主人公的原型。

如今,他已经离世多年,却因骨灰安葬四川老家还是重庆引出诉讼风波。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市一中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无论从感情生活的依赖程度、范某某后事处理以及骨灰保管的情况,还是从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角度出发,认定范某某的儿子范某丁对他的骨灰具有处置权更符合善良风俗。范某丁将范某某骨灰交由具有合法安葬资质的公司进行安葬不具违法性。

今(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三批),共计十个案例,该案例也被收录其中,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据悉,该案系遵循公序良俗原则明确骨灰安葬权行使规则的第一案。

抗日将领因病离世

据发布的基本案情显示,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及范某丁均系抗战将领范某某的子女。

范某某乃《傻儿师长》《哈儿传奇》等影视作品主人公原型。他曾任川军第27集团军第88军军长,自募兵员进行抗日,1949年9月被委任为国民党重庆挺进军总司令,同年12月率部起义,此后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五十军高参等。

1977年3月5日范某某因病去世,3月9日火化,此后40余年间其骨灰、火化证明均由妻子叶某某和儿子范某丁保管。

叶某某去世后,二人骨灰均由范某丁独自保管。

安葬重庆还是四川引出诉讼风波

2019年5月4日,范某丁与重庆一家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将二人骨灰交由该公司安葬。

然而, 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认为范某某骨灰应当安葬于老家四川省大竹县,范某丁不应当在与其他子女未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擅自决定骨灰安葬,为此起诉到了铜梁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范某某骨灰,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案件审理中,范某丁被列为了第三人。

法院审理查明,范某某生前(新中国成立前)曾有多妻多子,其中范某丁自1951年出生起一直随范某某生活;范某丙在1957年至1971年期间与范某某共同生活,后因工作原因搬出未再同住,仅在节假日探望范某某;其他子女共同居住情况不详,范某某户口亦无范某甲、范某乙的迁入信息。

自1960年左右起,范某某即一直与叶某某、范某丁共同生活至其去世。

另外,涉案公司系经营骨灰安葬、安放等殡葬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重庆市殡葬服务许可证。

法院:骨灰的处置权归属应当符合善良风俗

铜梁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骨灰作为死者亲友对死者寄托思念,表达孝心等特殊情感的载体,是具有人格因素特殊属性的物质,但并非是民法物权意义上的物,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所有权及共有等相关法律规定。关于骨灰的处置权归属,应当由近亲属共同行使,处理方式应当符合善良风俗。

具体而言可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死者生前有遗愿的从其遗愿。死者生前没有遗愿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协商行使;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由其他近亲属协商行使。同一顺位近亲属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由与死者关系密切,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承担日常生活照料、物质经济帮助、精神情感慰藉、丧事善后处理等主要义务的近亲属行使。

本案中,范某某生前对骨灰安葬事宜未有遗愿,各子女亦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考虑到范某丁与范某某共同生活时间最长,且在范某某晚年时承担了主要的陪护照顾义务,在范某某过世后,范某丁对其骨灰予以接收并保管了40余年。

为此,无论从感情生活的依赖程度、范某某后事处理以及骨灰保管的情况,还是从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角度出发,认定范某丁对范某某骨灰具有处置权更符合善良风俗。

因此,范某丁将范某某骨灰交由具有合法安葬资质的公司进行安葬不具违法性。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范某甲、范某乙不服提起上诉,市一中法院审理后以同样的事实及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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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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