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
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媒体报道该案件后,许多网友对被判巨额赔偿的男子给予同情,认为其完全是“好心办坏事”。戴某也确实有点“冤”——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也没有收费,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
那么,这样的判决是不是像一些网友所说的,属于“好心没好报”?
其实,这种观点是让感情判断、主观看法占据了法律和规则的上风,并不妥当。判决善意同乘的驾驶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情合理合法。
善意同乘也称搭顺风车、搭便车,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善意同乘本质上属于情谊行为,应该受到肯定和褒扬。但这并不代表驾驶人无需为相应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要知道,驾驶机动车辆本就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这也是人们取得驾照需要接受培训并考试,并严惩无证驾驶行为,且机动车辆必须购置交强险的主要原因。因而,无论是否属于营运车辆,驾驶人都应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粗心大意、马马虎虎,置乘客及自身的安全于不顾。
对此,《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具体到该案件,驾驶人撞到路边墙体致使搭乘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从这一关键证据来看,该车辆并非与其他机动车发生碰撞,也非被其他机动车所撞,因此,说驾驶人可以不负责任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虽然一些网友认为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太过严苛,但也别忘了,死者只是无偿搭乘车辆,没有任何过错,却因为驾驶人的过失而丧失生命。换位思考一下,就不难理解判决的合理性所在。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道德评判应建立在规则前提之上。好意搭载同事回家当然没有错,但好心的同时也必须细心,担起安全驾驶的责任。说到底,什么都没有“安全”二字来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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