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政知道消息,2月4日,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多名警察抵达反中乱港组织成员古思尧所住的长沙湾青山道永盛工业大厦,在大厦一楼实施拘捕。
古思尧被指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押往长沙湾警署继续接受调查。
古思尧曾因多次参与反中乱港活动被拘捕并被判刑入狱。
古思尧被控于2020年7月在法院外侮辱国旗,2021年1月28日早上在香港西九龙法院被判罪名成立,被判入狱4个月。
另据央视新闻去年4月的消息,已解散的“港独”组织“香港众志”原秘书长黄之锋及反对派人士古思尧,涉嫌于2019年10月5日《禁止蒙面规例》生效首日,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黄之锋另被控违反《禁止蒙面规例》。案件于去年4月13日宣判,黄之锋再被判入狱4个月,古思尧再被判入狱5个月。
政知君注意到,在香港警队国安处大年初四的这场行动中,还拘捕了除古思尧外的另外四名嫌疑人,他们同样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对“颠覆国家政权罪”予以了明确规定。
《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针对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行,香港特区政府曾回应,绝不容忍颠覆国家政权罪行,警方全力严厉依法打击违法活动。
特区政府保安局前局长李家超面对媒体曾表示,特区政府绝不容忍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罪行。他强调,危害国家安全是严重罪行,香港国安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有明确定义,特区政府定必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原标题:大年初四,香港警队国安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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