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但重庆大足三男子却不顾环保红线,在校园附近倾倒140吨废碱液,导致周围草木枯死、鱼塘污染。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则污染环境案详情,涉事人员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2年10个月不等。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被告人吴某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重庆市大足区春泽竹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春泽竹制品加工厂)。2020年3月,吴某与他人合伙经营该厂,从事竹浆加工生产,同年5月因不符合环保条件而关停。该企业在生产期间,需使用碱水对竹片进行浸泡,因此关停后留存大量废碱液。同年7月,该厂废碱液外泄,致使附近鱼塘内的鱼死亡,吴某等人进行了赔偿。
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得知春泽竹制品厂要处置废水后,通过被告人张某联系到被告人吴某,吴某遂以每吨150元的价格将废碱液交由杨某倾倒处置,并与杨某签订了虚假的《废碱水买卖合同》。其后,杨某邀约张某与其共同倾倒废水,约定利润平均分配。
2020年8月28日至9月1日晚,杨某驾驶加装水箱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张某,连续四日在夜间前往春泽竹制品加工厂,由吴某将废碱液交付给杨某,而后由杨某、张某将废碱液运输到位于重庆市龙水湖育才中学附近的高坡村征地区域进行倾倒,共计倾倒20车约140吨废碱水,造成附近草木死亡、鱼塘被污染的后果。事后,吴某支付给杨启应处置费共2万元。
经大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春泽竹制品加工厂内废碱液的PH值为12.61、氨氮含量为64.8mg/L、化学需氧量为2.67×104mg/L,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废碱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的危险废物。
2020年9月,吴某等三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审查过程中,三被告人与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认为,本案中,系在学校附近倾倒有毒物质,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作为具有通常常识的从业人员,曾因废碱液外泄导致鱼塘里的鱼死亡,其更应当知道废碱液的所具有的危险特性,但仍然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杨某、张某任意倾倒,其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人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与前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3000元。被告人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对被告人杨某、张某违法所得的20000元予以追缴。
值得一提的是,案发后,相关部门在现场进行了应急处置,确保了下游濑溪河的水质安全。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瀚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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