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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评论 | “救同饮伙伴溺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没道理”
07-09 13:07:02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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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引发广泛关注的“河南18岁学生救同伴溺亡难评见义勇为”事件又有新进展:近日记者从溺亡学生王亚威家属处获悉,在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濮阳评定委)两次撤销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清丰评定委)不予确认见义勇为决定后,7月6日,清丰评定委第三次作出不予确认见义勇为决定。王亚威的家属表示,他们不认可这个决定,将第三次申请复核,并希望濮阳评定委直接作出认定。(7月7日《华商报》)

事件并不复杂:两年前一天上午,河南濮阳市清丰县的青年小伙刘某某约王亚威等4名伙伴到他家玩。中午在饭店吃饭时5人都喝了酒,饭后刘某某提议去河边摸鱼,5人遂骑两辆电动车来到河边。刘某某下河摸鱼,4名同伴在岸上围观。此时王亚威正在和同学微信聊天,并拍了两段小视频。一段视频的画面中王亚威说“看这二货在下河游泳”(对刘某某下河有点不以为然的意味);另一段视频中刘某某出现溺水征兆,岸上的同伴提醒“慢慢地,别扑腾”。接着,王亚威衣服也没来得及脱,立刻下河救人。不幸的是,两人双双溺亡。

虽然上述事实基本上被清丰评定委认可了,可是该评定机构却以酒后同伴有相互救助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两次不予确认见义勇为;近日,清丰评定委第三次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

笔者曾撰文阐明,共同饮酒人对同伴确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只包括提醒、劝阻、通知、辅助、照顾、护送等一般帮扶内容,绝不包括“舍命相救”的成份,因为每个人的生命同等珍贵。本事件中,王亚威只是一名普通的中专学生,其来不及脱衣即下河救同伴的举动,当然是高尚道德之举,属于见义勇为应认定和表彰的对象。这是从正面进行论证。

现在再从反面进行论证。不妨设想一下,法律真的对饮酒同伴设定“舍命相救“的义务,那这个义务不应空泛而设,不履行该义务应有相应的不利后果。刑法恐怕还得对不舍命相救的同伴设定“见死不救罪”;民法也要让其承担巨额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那么,现行法律对此规定了这些刑民责任吗?没有!刑事上完全没有,民事上或许要承担很小的赔偿责任(例如二三万元),而将绝大部分民事责任由死者自己承担,这点赔偿责任大致同前述的“提醒、劝阻、通知、辅助、照顾、护送等一般帮扶义务”相适应。这就用反证法证明了清丰县评定委不认定“没道理”!

我们知道,行政决定书有着法定的格式,即必须给出决定的理由或法条依据,而不能保持沉默或开天窗,现清丰评定委再次不确认见义勇为的决定无疑是没有道理的,不能认可其效力的。在此,必须为濮阳评定委两次撤销清丰评定委的决定点赞,它宣告了清丰评定委“饮酒同伴间有舍命相救义务”的理由不成立,避免恶例变为成例。

“事不过三”,期待濮阳方面这次不仅仅是撤销清丰方面“不讲道理”的决定,而是直接作出“王亚威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认定,毕竟宪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也有权改变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而且,国家机关对英雄善举的肯定和褒奖过于弯弯曲曲、羞羞答答,也是对见义勇为善举的一种行政伤害,更会让类似情形下英雄更难站出来!

特约评论员 刘昌松

上游评论投稿邮箱:sypl202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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