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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大了!她把许可证租给他人行医,收到2400元租金,却被罚没6400+吊销证照
05-02 10:55:35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商报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竟可租借给他人,万州的陈医生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不仅租金没收,还要罚款,最重要的许可证被吊销。

2018年10月10日,万州区卫计委接网络舆情举报,称陈某某西医内科诊所对外承包,并进行虚假宣传。10月11日,区卫生计生监督局成立专案组,进行突击检查。卫监执法人员在该诊所发现一名没有任何资质的“导医”,还有一名在等待看病的患者。经询问患者,她是在正规医院排队就医的时候被一个“好心患友”介绍过来的,据说这里的“梅医生”医术极其高明。

然而,诊所的负责人陈某某闻讯前来,她却拒不承认这里还有个“梅医生”,这个“梅医生”也始终没有出现。经多方调查核实,执法人员找到了陈某某和梅某某的“合作协议书”,再结合其他证人的询问笔录,陈某某终于承认了其将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租借给梅某某经营管理。根据进一步调查,这个“梅医生”根本就不是医生,没有取得行医资格证。经核实,陈某某只收到1个月2400元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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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内容

本案中,陈某某与梅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梅某某自主经营管理诊所,自负盈亏,陈某某每月收取租金。梅某某利用该医疗机构的房屋、机构证书、并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可以认定为对外出租承包性质。

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对出租行为,却没有相应规定。幸好,我市的地方法规能对出租行为进行规范: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陈某某西医内科诊所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给他人非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万州区卫生计生委依据重庆市《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给予陈某某没收非法所得2400元,罚款4000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这也意味着,陈某某原本合法的诊所,必须关门不得再营业了。

记者采访了我市一名曾经在某民营医疗集团做中层管理的业内人士,他透露在前几年我市类似的诊所承包并不鲜见,甚至有公立医院将部分科室承包给私人,欺骗不明真相的患者。而这些承包出去的科室本身就只追求利益,行医过程诸多不规范,医疗纠纷也经常发生,导致了不少患者投诉。近年来经过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整顿,这类承包科室大大减少,很多也都消失了。

市卫监执法人员介绍,今年3.15晚会曝光了部分药店、诊所的“执业药师证”和“执业医师证”挂证现象。出卖、出租、出借或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其本质也是一种 “挂证”行为,不法之徒常常依靠有资质的医师申请执照,或者租用合法医疗机构的场地等方法,表面是正规的医疗点,暗地里非法行医,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也让群众健康安全受到了威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表示将对这类现象严肃处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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