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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缺货”“全线提价”等词不要乱用,市场监管总局:可被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02-02 09:43:59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商报

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经营者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可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介绍,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经营者存在虚构购进成本,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即可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经营者出现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等四种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同时,出现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等五种情形,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出现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等八种情形,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指导意见还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严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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