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2019年7月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入围城市名单,北京、上海、重庆等16个城市入围。据悉,16个示范城市确定后,中央财政将按城市规模分档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其中,直辖市每年10亿元,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每年8亿元,地级城市每年6亿元,试点示范期为三年。
4月6日,记者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规范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重庆市《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对我市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报条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先期将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试点,后期视情况扩大试点范围。
补助对象是谁?
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的方式用作租赁住房的项目
《办法》指出,本次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是指由企业申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评审认定,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的方式用作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含民宿、酒店及短租项目等)。项目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其中,新建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开工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10年;
改建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开工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城中村城边村、闲置毛坯房以及其他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6年。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对闲置毛坯住房进行装修用作租赁住房达50套以上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3年;
盘活存量住房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将闲置已装修住宅转化为租赁住房达100套以上的项目。
据悉,市住房城乡建委将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住房租赁企业管理及项目的计划统筹、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县项目实施和检查。市住房城乡建委还将牵头建立项目储备库,定期发布项目申报公告,组织企业按照“谁投资谁申报”的原则进行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经初审、复审、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补助项目库管理。
补助标准如何?
新建、改建项目最高补助1000元
不同的项目将如何补助?
《办法》明确,新建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建安及装修(不含可移动的软装、购置家具家电等,下同)成本的30%,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平方米。
改建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改造及装修成本的30%,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平方米;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装修成本的30%,且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平方米。
盘活存量住房项目(含持续运营管理租赁住房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20元/平方米·年。
对新建或改建(不含闲置毛坯房装修)租赁住房项目评审为重点项目的,可另按不超过成本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平方米。
对新建或改建(不含闲置毛坯房装修)租赁住房项目在实施期限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项目当年贷款余额的2%。
资金补助方式上,新建和改建项目原则上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对评审为重点项目的,可按进度进行拨付,但竣工验收前的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应拨付补助资金的50%;盘活存量住房项目在申报年度的次年给予补助。
申报条件有哪些?
九种情况不列入补助范围
据悉,此次申报时间为2020年4月7日-2020年5月7日。
申报企业应当通过重庆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资料。
《办法》还明确,申报企业和项目应当具备5方面基本条件:申报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建设的相关规划;申报项目符合新建、改建、盘活存量项目的相关规定;申报企业参与项目经营的,应当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申报企业承诺在项目首次出租后,每年租金涨幅不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申报企业需出具房屋产权方同意申报财政补贴、知晓相关政策限制、同意实施改造(若涉及改造情况的)等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1.近三年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
2.参与项目经营但未进入监管服务平台,未进行开业申报或未办理机构备案,以及未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
3.民宿、酒店和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项目;
4.产权不明晰、违规违法建设或改建、安全质量不达标、消防不合格、被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项目;
5.未直接从房屋产权人处收储的盘活存量住房项目;
6.单套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大户型租赁住房项目和月均租金超过同时期同地段房屋平均租金两倍的高端租赁住房项目;
7.已摇号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8.通过“N+1”等方式改造原住房结构的项目;
9.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此外,经评审合格并纳入补助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建设方案开展相关工作,按期开工、按计划推进。对未按期开工建设或明显拖延工期的项目,取消其专项资金补助资格。并且项目应当遵守申报时的持续运营条件,其中,新建项目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改建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少于6年,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少于3年。项目运营期间,其整体转让或变更投资运营主体等行为不得改变项目实际用途,原则上不得分零销售,对确有特殊原因需租改售的项目需报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孙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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