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即日起至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就《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提出,处方药、烟草、校外培训等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
根据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广告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商业性展示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等级、价格、使用方法、制作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依照其规定。
意见提出,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同时,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尤其是,针对现在“恼人”的弹窗广告,意见稿提出,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实现单个广告的关闭,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在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等。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 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 不得在用户搜索政务服务网站以及相关应用程序时插入广告。
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其中,明确了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其投放程序的后台数据属于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 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及有关证明文件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意见稿中还对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互联网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执法机关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游新闻记者 严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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