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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茅台案”改期开庭 四川律协就茅台虚假宣传达成共识
06-21 18:39:23 来源:上游新闻

6月21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律师诉茅台陈年酒虚假宣传案”当事人邢连超处了解到,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接纳了其建议,同意将该案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定于6月27日的开庭取消,待合议庭组成后再另行通知开庭时间。

5月28日,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曾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邢连超起诉贵州茅台公司及其销售公司在年份酒上虚假宣传一案。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当庭辩称,30年贵州茅台酒、50年贵州茅台酒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陈年茅台酒标注的年份和酒体储藏年限并不是完全对应的,而是体现了相应年份的口感特征,为了使不同年份的陈年茅台酒口感质量风格有明显区别,会以15年、30年、50年和80年为划分标准。

贵州茅台方还辩称,原告认为50年陈年茅台应该是酿造并储藏达到50年然后由酒厂装瓶出售的陈年老酒,这是极其主观的,原告对陈年茅台酒的认识更多的是出于主观臆断和个人经验。贵州茅台酒受生产环境制约和技艺要求影响,产量有限,储藏达到30年或50年的老酒更是极其稀有和珍贵的,30年、50年陈年茅台酒的价格不可能买到储藏达到几十年的老酒。

6月21日,上游新闻记者再次联系了茅台集团客服,询问其销售的茅台年份酒相关问题。茅台公司客服表示,茅台集团的所有年份酒都是由储藏一定年份的基酒勾兑而成,直接储存的酒到达一定年份无法直接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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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协“茅台被诉虚假宣传案”研讨会。图:四川律协民商事委员会

6月18日,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在成都召开了“茅台被诉虚假宣传案”研讨会。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参会人员普遍认为,茅台酒以所谓“30年或50年口味”辩称,说明并非是“30年或50年”陈年酒,存在虚假宣传;但对此是否构成欺诈,则分歧较大。

参会的部分律师提出,虽然茅台有虚假宣传的行为,但是因为茅台在店面及官网关于产品的描述中存在陈年酒系以基酒勾兑而成的说明,并且有相关国标作为依据,而法律上关于欺诈的认定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因此,目前虽然可以认为茅台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但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还需要进一步商榷。对于茅台在法院答辩时提出的“30年或50年陈年酒是指俱备对应30年或者50年的口感”的说法,参会人员均表示无法赞同。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德平在总结发言中表示,研讨会对茅台构成虚假宣传达成了共识,但茅台是否构成欺诈尚存分歧。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组织本次研讨会,不仅希望能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作出积极和有益的探讨,更希望能通过以此为契机,对规范商家市场宣传、督促商家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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