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下午,辽宁鞍山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叶铁春流氓罪一案。作为一项已经废除的罪名,流氓罪再度回归公众视野。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了解到,该案为再审案件,1993年9月29日,辽宁省海城市法院判被告人叶铁春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8年2月,已服刑完毕的叶铁春提出申诉,同年4月海城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决,改判叶铁春无罪。
21年后的2019年5月,海城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2020年6月11日,该再审案件开庭。6月23日,海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叶铁春的行为已构成流氓罪,应予惩处,同时判决撤销1998年海城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叶铁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7月29日,该再审案件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叶铁春的辩护律师刘长认为,该案一审存在严重程序问题,一审法院未传唤被害人到庭。
辽宁男子因流氓罪获刑,服刑后改判无罪
据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160条规定,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997年修订《刑法》时,流氓罪被取消,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叶铁春,1953年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是海城市副食品公司、海城市饮食公司、海城市矿区商业联营公司原经理,现已退休。
检方指控,在1988年至1991年,叶铁春曾6次与他人发生争执或殴打他人,其中最严重的一起为1991年,致伤者轻伤。
1991年8月25日,三轮车夫罗士强扒叶铁春家大门找乘车人要钱,叶铁春看到后,从院里出来对罗进行殴打。经鞍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伤者左侧第二、三肋骨骨折,第三肋骨骨折断端移位,属轻伤。
此外,叶铁春还曾三次打架斗殴。1988年4月5日,叶铁春将海城市蔬菜公司经理张士科的头部打伤,经医院诊断,张士科为左耳外伤,左眼睑淤血,左眼眶软组织挫伤,脑外伤综合症;1989年6月,叶铁春因停车问题与海城市兴华商店经理陈春梅发生争执,将陈殴打,后又指使同去的人继续对陈殴打;1989年夏天,因其妻与王某发生口角。叶铁春得知后,对对方进行拳打脚踢,王跪地求饶。
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81刑再2号判决书显示,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起字(1992)第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铁春犯流氓罪、贪污罪,向该院提起公诉。1993年9月29日,海城市人民法院以(1993)海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被告人叶铁春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叶铁春未上诉,刑期已执行完毕。
1998年2月10日,叶铁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申诉,法院于同年4月1日决定再审,并于1998年4月16日判决撤销(1993)海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叶铁春宣告无罪。原审被告人未上诉,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后,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鞍检刑撤抗[1998]4号撤回抗诉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6月23日,海城市人民法院撤销1998年海城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再次认定叶铁春犯流氓罪。受访者供图
22年后法院再审,无罪判决被推翻
叶铁春没有想到的是被改判无罪22年后,该案又突然决定再审。
2019年,经海城市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叶铁春案原再审采信的证据不当,认定事实有误。
2019年4月17日,叶铁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叶铁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019年5月10日,海城市人民法院于做出(2019)辽0381刑监1号刑事再审决定书,决定该案由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20年6月1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叶铁春认为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不属实,原再审宣告无罪没问题。
叶铁春的一审辩护人徐清文律师表示:“无罪判决生效至今已近22年,2019年5月决定再审后的审理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本案不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海城市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已于2019年6月20日中止审理,故并未超出法定审限。有关于该案不符合再审法定条件的意见,因该案系法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再审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决定本案再审,并无不当,故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支持。
6月23日,海城市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被告人叶铁春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多次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流氓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1998年该院作出的再审无罪判决,维持1993年海城法院对该案的原有罪判决,认定叶铁春犯流氓罪。
▲7月29日下午,叶铁春案再审二审现场。图片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
指控和辩护证据全来自原审,辩护人称启动再审依据不足
7月29日下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叶铁春一案。
叶铁春的二审辩护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刘长律师称,本案一审存在严重程序问题。再审的一审庭审记录显示,法院没有传唤被害人到庭参加庭审,也没有通知和传唤的记录,从而导致本案被害人一系列法定诉讼权利都被直接剥夺,属于重大的程序违法。
刘长律师认为,案件再次启动再审依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提起,但是不能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重新审判的情形的理由。
刘长表示,本案再审的一审审理中,检察院出示的23组证据,基本是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全部来自于原审;辩护人也出示了12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也全部来自于原审。也就是说,本案再审的一审审理中,没有任何新的证据和材料,控辩双方都是基于原审证据进行的指控和辩护,但在此基础上,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与1998年判决结论完全相反的一审判决,认定叶铁春构成犯罪。
7月29日下午,经过近两个小时庭审,鞍山中院当庭未作出判决,宣布休庭。
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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