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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收荒村民134件藏品被扣30年申请国家赔偿,岳阳中院:无法律依据驳回申请
09-01 15:23:50 来源:上游新闻

在等待约9个月后,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市民潘泽黄诉临湘市公安局、岳阳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一案,近日终于有了结果。

8月20日,岳阳市中院作出决定:潘泽黄向岳阳市中院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判令临湘市公安局退还扣押的玉笔筒等134件文物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决定驳回潘泽黄的国家赔偿申请。

8月31日,潘泽黄的代理律师张新宇接受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采访时称,岳阳市中院的赔偿决定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赔偿请求人潘泽黄将继续申诉。

“我们已委托张铁雁、张新宇两位律师继续代理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目前正在等待律师提供申诉材料,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9月1日,潘泽黄的儿子潘新明说。

▲1990年,临湘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警方跑到收荒者家中扣押134件疑似文物

据此前上游新闻《湖南一村民百余件藏品被扣29年 律师:已申请国家赔偿将开庭》报道,潘泽黄今年72岁,1976年因工负伤残疾后以收废品为生。期间,潘泽黄收到了不少有收藏价值的物品。1987年,潘泽黄收到一个玉笔筒,有村民提出以1000元价格购买,但潘泽黄并未同意。“之后,这个人就去公安局举报我父亲倒卖文物。”潘新明说。

张铁雁律师介绍,1990年9月24日凌晨,临湘市(当时为临湘县)公安局民警来到潘泽黄家中,未出示相关公文就将134件藏品带走,第二天才开具了扣押物品清单,但未对潘泽黄立案调查。之后,此事拖了30年至今未得到处理,扣押物品也未返还。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经岳阳市中院审理查明,1990年,临湘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办理李新林等人贩卖文物案中,发现以收破烂为生、仅小学文化的临湘市白羊田镇万利村村民潘泽黄,有贩卖文物的嫌疑。

1990年9月25日,临湘市公安局依据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邀请临湘市博物馆相关人员参加,对潘泽黄家中进行了搜查。根据临湘市博物馆相关人员初步辨别,对潘泽黄家中的134件疑似文物进行了扣押,并当场向潘泽黄出具了扣押物品清单。

1990年10月27日,临湘市公安局依据当时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将扣押的疑似文物全部移交到临湘市博物馆。同年10月,临湘市公安局对该案贩卖文物的李新林采取了收容审查措施,但对潘泽黄既没有采取刑事侦查措施,也没有返还扣押物品。

▲临湘市博物馆展出的原属于潘泽黄的玉笔筒。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时隔26年后,2016年6月16日,潘泽黄向临湘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4天后,临湘市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9年6月1日,潘泽黄再次向临湘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9年6月28日,临湘市公安局作出临公刑赔决字(2019)0001号刑事赔偿决定,决定不予赔偿。

潘泽黄不服,2019年7月22日,他向岳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19年9月12日,岳阳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临湘市公安局刑事赔偿的决定。

2019年10月28日,潘泽黄向岳阳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潘泽黄一直想讨回30年前被扣押的疑似文物。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法院称申请国家赔偿缺乏依据

2019年11月26日,岳阳市中院审理了潘泽黄诉临湘市公安局、岳阳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一案。

庭审中,潘泽黄的代理律师张铁雁、张新宇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文物的来源非法,应当依法认定涉案物品为潘泽黄合法所有;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证明134件物品的性质、价格,在案证据已能证明部分涉案物品确为文物。代理人还提到,本案扣押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应适用2012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法院另查明,临湘市公安局扣押的潘泽黄家中134件疑似文物物品经临湘市博物馆初步鉴定,扣押物品中有三级流散文物一件(玉笔筒)、一般流散文物10件、一般出土文物3件,其余均不属于文物。所有物品现均存于临湘市博物馆。

赔偿义务机关临湘市公安局和复议机关岳阳市公安局在答辩中均提到,本案的行为发生在1990年9月,在国家赔偿法出台之前,潘泽黄的国家赔偿申请不属于其调整范围。

岳阳市中院认为,本案中,临湘市公安局对潘泽黄家中疑似物品的扣押行为发生在1990年9月25日,但临湘市公安局在1990年10月27日已将扣押物品全部移交给临湘市博物馆,应认定临湘市公安局已对扣押物品进行了处置,不能认定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至于临湘市公安局将扣押物品全部移交给临湘市博物馆的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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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中院作出决定,潘泽黄申请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决定驳回其申请。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岳阳市中院还提到,临湘市公安局对潘泽黄家中疑似物品的扣押和移交临湘市博物馆的行为发生时,国家赔偿法尚未公布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国家赔偿法对本案没有溯及力。潘泽黄向岳阳中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没有法律依据。临湘市公安局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和岳阳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并无不当。

岳阳市中院还称,当年警方对涉案的李新林采取了收容审查措施,对潘泽黄没有采取刑事侦查措施,该案实际上已从刑事程序转为行政程序。本案为刑事司法赔偿,无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故本案不能决定是否返还被扣押物品。

代理律师张新宇则认为,岳阳市中院的赔偿决定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刑事案件尚未办理完毕,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将涉案财物进行处置,临湘市公安局的移交行为并不合法。临湘市公安局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处置属无效行为。因此,从法律层面而言,涉案财物相当于始终仍处查封扣押中。而且,司法机关显然需要对公安机关处置行为的性质进行判断,否则根本无法判定涉案财物目前的法律状态,以及是否需要对潘泽黄进行赔偿。

张新宇介绍,他们将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

上游新闻记者 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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